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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家务不吃亏 法院依《民法典》调解夫妻离婚案

全职妻子获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过去的离婚案件,大家主要关注的是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随着《民法典》实施,“家务劳动补偿”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近期,南安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最终获得10万余元家务劳动补偿金。

案情 妻子全职照顾家庭 要求经济补偿获法院支持

据经办法官介绍,莆田人曾某和南安人陈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于2017年年底开始分居。今年2月2日,曾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同女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陈某则以全职照顾家庭,承担更多家庭义务为由,申请孩子抚养权,要求分割财产,并提出经济补偿金。

在处理本案时,法官对双方主持调解,并就《民法典》向曾某解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生活需要、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调解婚生子归陈某抚养,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夫妻共有房产双方各占一半份额,名下的其他财产和债权债务由双方自行享有、承担;因陈某全职照顾家庭,承担更多家庭义务,曾某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100800元,款项分期支付。

说法

“沉睡条款”被唤醒

家务劳动补偿落到实处

经办法官介绍,《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作出了相似规定。两部法律均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说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离婚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从审判实践来看,经济补偿制度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是《婚姻法》中的“沉睡条款”,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绝大部分家庭都采取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极少有家庭采取约定分别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今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取消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置条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正是对《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这才真正落到实处。具体到本案,因陈某全职照顾家庭,在婚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法院向曾某释明法律规定,做思想工作,曾某最终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救济和平衡了陈某的权利,也认可和尊重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记者吴志明 实习生刘鸿霖 通讯员周佳宝 林瑞婷)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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