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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推进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高效利用,日前泉州市出台《泉州市市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针对市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职责分工、项目管理与资金使用、项目验收与资金结算及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规定》明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以编制完成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为指导,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将土地开发、旧村复垦、耕地提质改造、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和生态修复等项目进行全面整合、分类推进,切实做到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面积有增加,耕地质量有提升,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红线不突破。今后泉州市新增耕地来源将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主,不再批复立项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项目。

《规定》明确,市级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包含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中涉及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省级下达市级财政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库交易资金及市级统筹用于土地综合整治的各类资金,资金专项用于市级土地综合整治中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及旧村复垦等与乡村振兴相关的其他支出,资金应专款专用。

《规定》提出,构建全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周转机制,以省补充耕地调剂指导价上浮10%-20%为标准,将实际投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市级专项资金折算成新增耕地指标,划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库,专项用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占补挂钩,划转指标交易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为全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市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估及激励机制,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绩效评价优秀的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按划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库的项目新增耕地数量予以每亩1万元奖励。(记者林铭珊)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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