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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继《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后出台的又一部城市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良好的市容环境和停车秩序,是当前人民高品质生活期盼的一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市委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市容和环境卫生、停车管理立法,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的体制机制,构建城市管理的法治化新格局,有助于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

“停车管理是一个涉及多方社会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的综合性问题,我们通过更新管理理念,明确各方责任,凝聚社会共识,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协作共治的工作格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立法为民,着力回应智慧停车、停车泊位错时共享、私设地桩地锁、‘僵尸车’等热点问题。”

即将施行的《条例》紧扣停车资源供给、停车泊位管理、停车秩序管理,坚持合理供给与调控需求相结合、创新管理和重点管理相结合、规范行为和提升服务相结合,促进停车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为推动制度优势加快转化为治理效能,着力在创造高品质生活上实现更大突破,市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联席会议、日常监管、跟踪督办等机制,密切协同联动,逐步构建停车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推动《条例》落到实处;市人大常委会将抓住法规实施一年内、二年后、三年后的时间节点,分别开展调研、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进一步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人民生活品质。

民生立法直击“停车难”

——详解《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7月1日起,聚焦我市城市管理领域重点问题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老百姓关注的各类停车难题将得到有效缓解。

去年以来,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扎实推进停车管理立法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论证修改,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确保务实管用,《条例》立足泉州实际,设置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为打造更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和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本报记者 颜雅婷

1、增加停车资源供给 公共停车场 建设用地纳入计划

据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年底,我市中心市区(鲤城、丰泽、开发区)汽车保有量为27.6万辆,中心市区汽车停车泊位为23.02万个。

聚焦停车资源供需不平衡这一矛盾,《条例》注重合理扩大增量,突出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引领,着力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等多渠道供给模式,鼓励建设集约化、智能化停车场,切实增加停车资源供给。

《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建设要求等作了规定,明确“要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增停车场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抓住配建停车场这一主要停车资源供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泊位,配建的停车泊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停车资源供应。

考虑到土地寸土寸金,资源短缺,《条例》第十七条鼓励建设停车楼、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智能化停车场。其中,明确规定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同时,《条例》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

2、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鼓励停车泊位错时共享

除增加停车资源供给外,还应盘活既有资源。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私家车的停车位可以错时共享,因此我们鼓励个人共享车位,比如你上班车开出去了,小区内的个人车位可以有偿供给他人使用。”据了解,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已有部分企业、个人尝试停车泊位错时共享。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空闲场所可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对于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设置,若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还需经过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才可设置。对于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使用道路等场所,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设置。

下阶段,我市将会出台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监督的相关配套制度。

3、突出居住停车需求 小区泊位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从停车需求的性质来说,分为居住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前者主要满足居住停车的需要,时间集中在下班后到家至第二天上午,定位为长时停放,这是一种刚性需求;出行停车需求是休闲、购物等需要停的车位,是一种弹性需求。

《条例》强调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对居住停车作了一些保障供给的规定。比如,第十五条规定,居住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小区业主。

若小区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条例》第十五条也作了规定,明确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场所。

4、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差别化收费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针对出行停车需求,《条例》强调适度控制。《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停车换乘系统的规划设计,在城市中心区外围的公共交通枢纽建设公益性停车场,引导机动车驾驶人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这一规定,也是倡导绿色出行,适度控制出行停车需求的一种体现。”

同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停车实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差别化收费原则,通过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进而缓解交通拥堵。

5、重点区域“一点一策” 临时停车时段需明示

我市古城区道路资源有限,但优质教育、医疗资源集中,经常造成聚集性拥堵问题,长久以来,老旧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等区域停车问题突出。对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市、区)政府对老旧居住小区、医院、学校、服务窗口单位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应当按照“一点一策”要求,制定停车解决方案,“体现精细化管理”。此外,如果配套的停车位确实不够,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县(市、区)政府可以将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的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明示临时停车时段,以缓解停车难题。

6、七种情形可免收停车费 鼓励对短时停车 实行免费或低价收费

停车收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停车资源的供给和百姓出行。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七种免收机动车停车费的情形:一是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的车辆;二是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车辆;三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的停车服务;四是发生突发性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停车服务;五是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六是夜间免费停车时间段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条例》还鼓励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短时停车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

7、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私设地桩、地锁将受处罚

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不仅要靠增加停车资源供给、盘活现有停车资源,还要加强停车秩序的管理,重点规范和培养驾驶人良好的停车习惯。据介绍,《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违反停车秩序的多项禁止行为,明确禁止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并设置相应的罚则,规定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通行,或者在未取得所有权、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僵尸车”,《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闲置的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同时,规定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清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未及时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停放地点。(记者颜雅婷 通讯员施昀)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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