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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日前正式发布。海都记者注意到,清单所列不予处罚的情形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处罚”等三种类型,具体包括22种违法行为,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通知明确,试行清单所列不予处罚的情形,适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适用条件,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防止应罚不罚。

据悉,对于可以适用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除当场立即改正的以外,应当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确整改要求,并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避免“妥协性执法”或“不执法”。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必要的行政指导,教育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环境投诉的,要依法妥善处理厂群纠纷,化解矛盾。

海都记者注意到,清单所列情形不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及特殊保护区域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

清单印发之前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条件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清单的规定。清单实施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立改废释”情况和执法实践作动态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发布、备案。(记者徐锡思)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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