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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近日发布《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在泉州中心市区购买、转让、赠与、抵押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载明的权利人一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今后,群众购买不动产将更加便利,办事效率更高。

《通告》明确,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1.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登记的;2.未经公证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廉价房、房改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4.持有2018年10月1日前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办理相关登记的;5.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争议、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通告》提醒广大群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应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经向税务部门了解,根据《契税法》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不动产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不动产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有上述情况的市民朋友请尽量于2022年1月1日前,到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登记。 (通讯员 颜梦瑜 泉州晚报记者 许钹钹)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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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购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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