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人社局发布14项政策清单,“真金白银”招工引才。
政策1 校企合作对接引才奖补
对与泉州市企业(在泉州市注册、生产经营,下同)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为企业成批(40人及以上)输送毕业生(初次在泉州市企业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下同),给予每输送1人500元的奖励补贴。
政策2 企业赴外地招工引才补贴
对参加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企业赴省外、市外省内其他地区招聘活动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劳务补助;企业自行组织到省外、市外省内其他地区举行或参加招聘活动并经当地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劳务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
政策3 老员工引新员工奖励补贴
泉州市企业员工从泉州地区以外(不含各县、市、区间流动)介绍新引进熟练工(接收企业认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初次在泉州市企业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引进1名奖励500元的标准给予老员工引工奖励补贴(劳务补助)。
政策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招工引才奖励补贴
对为泉州市企业引进取得大中专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力,或熟练工(由接收企业认定),初次在泉州市企业稳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引进1人1000元的奖励补贴。
政策5 相近行业企业 吸纳失业职工稳定就业奖补
相近行业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以商务部门认定企业名单为准)造成失业的职工(需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每吸纳1人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政策6 用工调剂奖补
鼓励行业协会、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开展淡旺季用工调剂(用工峰谷及余缺调剂)。对调剂平台组织开展企业淡旺季用工调剂(调剂用工时间满2个月以上)的,经当地人社局审核后,给予用工调剂平台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年累计调剂用工30人以上(含30人)的,按500元/人补助。
政策7 引才机构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
引进对象被认定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五层次分别给予推荐引进的引才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引进团队被评审认定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按照资助等级由高到低分别给予推荐引进的引才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团队带头人或其他成员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或选择引进人才申报奖励,或选择引进团队申报奖励。
政策8 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安居保障、社保补助
安居保障方面,对年龄35周岁以下,在泉就业或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起算)实行安居补助。硕士研究生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中科院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机构发布的最新排名同时排在前500名大学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800元,其他本科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安居补贴,最多发放24个月;租住青年公寓,按租房价格85%收取租金;享受泉州市户籍人员购房政策,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社保补助方面,不论户籍、居住地,对在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全额予以发放,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最多发放24个月。
政策9 职业院校实习补贴
职业院校实习生在企业实习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个实习生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
政策10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政策11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12 闽宁劳务协作就业补助
对在泉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宁夏籍脱贫人员给予1500元的交通生活补助;在泉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宁夏籍脱贫人员,给予6000元的跨省就业奖补。对吸纳20人以上宁夏籍脱贫劳动力新增在泉稳定就业(未享受过补助)的企业,按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输入引进宁夏籍脱贫劳动力新增(未享受过补助)在泉稳定就业的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院校,按人数给予每人4000元的补助。
政策13 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
参保企业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政策14 见证补贴
劳动者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500元/人给予补贴(紧缺工种按650元/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等级按700—3000元/人给予补贴,属紧缺工种的,五级补贴增至900元,其余等级补贴上浮30%。(泉州晚报记者 吴宗宝)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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