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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去年全年,泉州市深入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共立案处理查办知识产权案件1059件,其中商标类违法案件480件,地理标志违法案件11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09件,假冒专利案件359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市场监管局选取十个案例作为2022年度泉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卫生巾商标侵权

根据举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泉州市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使用“Extra Wings”商标标识的卫生巾1780箱,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材料,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并扣押涉案商品。经查明,涉案产品标价为30元/箱,违法经营额共计53400元,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综合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取得赔偿谅解情节,且涉案产品未实际销售获利、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况,对当事人作不起诉决定。后该院将案件移交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并建议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8月11日,该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0元。

金银首饰商标侵权

2022年1月2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南安市溪美某珠宝金行进行检查,在货柜内发现吊坠形状为“香奈儿”的金AU750项链1条、足金套链1条、足金项链1条,印有“BVLGARI”字母的足金999镶嵌套链1条,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商品合法来源证明或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材料等。经批准,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并扣押上述商品。根据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和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上述商品并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授权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案非法经营额共21058元。根据规定,该局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3000元。

恶意代理申请商标

2022年11月,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泉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恶意代理申请注册商标问题进行调查。经查,“巴布豆”标识系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该商标产品在京东、淘宝、拼多多各大主流购物网店平台均有销售,形成“巴布豆”独有的特色形象。当事人指导他人对“巴布豆”标识进行字体、构图调整,形成“芭步豆宝呗”图形标志,并接受委托以此图形标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当事人收取商标代理费用500元。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驳回当事人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仍然接受其委托,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规定。依据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电子烟商标侵权

2022年5月24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惠安县公安局依法对位于惠安县螺阳镇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ELF BAR”的电子烟成品14500支、电子烟烟管17860个、电子烟纸盒包装10800个、电子烟防伪码14000个。经权利人鉴定,涉案物品均为假冒“ELF BAR”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及仓库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组装标有“ELF BAR”商标的电子烟,违法经营额为246.5万元,已涉嫌犯罪。5月30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惠安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于5月31日立案调查。

使用冒充的注册商标

2022年5月13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晋江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生产标有“古粮道”(图形+文字)标识的玉米淀粉样品3包,当事人只提供“古粮道”文字商标注册证,无法提供其“图形+文字”商标注册证。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吸引力,在印制包装袋时将注册的“古粮道”文字商标自行加入图案,并在该商标标识的右上方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印制。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该局依据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2022年3月2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泉州某动漫产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冰墩墩钥匙扣20个。该冰墩墩钥匙扣外观为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扣带上标有“BEIJING 2022”及“奥运五环”图形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关授权许可、供货商信息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报经批准后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下旬从泉州台商投资区宝龙广场外面的一个路边摊购买25个涉案冰墩墩钥匙扣,并将钥匙扣置于经营场所内的17号娃娃机内供人抓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2年7月15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并根据规定,没收涉案冰墩墩钥匙扣20个,并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根据举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省安溪某茶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龙井茶LongjingTea”商标注册人为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当事人销售的茶叶包装正面印有“龙井”字样且实物标签标识上标注产品品名为“龙井绿茶”,其同时通过拼多多平台“吾家旗舰店”网店销售茶产品,在产品网页标题标有“龙井”等字样,但当事人并未取得“龙井茶LongjingTea”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许可。2022年8月30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依据该法规定,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未经许可复制、放映他人作品

2022年9月20日,石狮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立案查处福建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复制、放映他人作品案。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期间,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放映《非常杀手》等25部电影作品。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下载未获授权的25部电影作品,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点播系统和电影放映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收费观看,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同时破坏了电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2年12月2日,石狮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凉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2022年9月7日,请求人福建某鞋业有限公司向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其诉晋江某鞋业有限公司擅自制造、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530555332.1)凉鞋,并称该批产品将出口至菲律宾。该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及时将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被请求人,同时详细介绍行政裁决程序并指导其针对争议焦点进行答辩。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认真比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被控产品的设计特征,并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9月13日,在执法人员的努力下双方正式签订调解协议,请求人允许被请求人继续完成该批订单并进行出口销售。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2021年1月28日,请求人泉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处理要求,其诉泉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风车产品,侵犯其“一种发光旋转风车”(专利号:ZL201620105202.7)实用新型专利权。该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根据请求人要求到被请求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发现被控侵权产品。2021年5月28日,该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请求人不服行政裁决,于2021年10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行政裁决决定。(泉州晚报记者 陈云青 通讯员 苏晓晖)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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