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闽南新闻>泉州新闻
分享

泉州市开展导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查处无证导游 净化旅游环境

今年以来,泉州市旅游市场迅速繁荣,各景区景点旅游团队数量爆发式增长。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执法工作,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持续开展导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公布了一批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典型案例,以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

2023年6月16日,在市区开元寺,执法人员发现未取得导游证的高某某为两名旅游者提供景点讲解服务,并收取旅游者200元的费用。泉州市一家旅行社在其组织的“德化一日游”行程中,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戴某某为该团的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泉州一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飞猪平台上出售“看古城游清源一日游”旅游包价产品,在实际旅游行程中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司机林某某提供导游服务。针对这3起查处的案例,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相关人员及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

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要守法经营,广大旅游者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审慎选择旅游产品,行程中可要求导游人员出示、佩戴导游证件,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如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私自承揽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如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泉州晚报记者王金植 通讯员刘鹏林)

责任编辑:唐秀敏

相关阅读
最新泉州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福农优品·我在家乡等你来”网络直播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