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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

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每张补贴最高8000元

记者从泉州市民政局获悉,近日,泉州市出台《泉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升行动项目的重点任务是为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且在本市长期居住的、有固定场所的,有较为稳定的家庭照护者(如亲属或其他照料人)、有类似养老机构照护需求的经济困难的居家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根据失能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情况,对其居家环境主要活动区域和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但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础照护等上门服务。对已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提升行动项目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

《方案》指出,泉州市将深化2020年获评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优秀试点城市成果,通过政府、机构、家庭三方合力,强化与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照护者作用,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模式,打造“海丝泉州 颐养乐园”养老新品牌,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让全市老年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方案》明确,提升行动项目保障范围为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老年人。其中低收入家庭指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居家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指符合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中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的居家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提升行动项目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在资金盈余的情况下,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为年满80周岁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或评估达到重度失能等级的居家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同时,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留守、空巢、孤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为基数,继续使用泉州市配套资金,按原渠道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包括按需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年用品,使其居家环境符合提供居家上门照料、护理服务条件。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应有效增强服务对象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并能够通过智能化手段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进行应急处置。

另外,对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但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对已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实施周期为1年,1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每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最高8000元

根据《方案》,提升行动项目中央专项补贴资金2839万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90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根据2023年度市级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求,按1∶4原则配套相应资金。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方面,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予以建设补贴,每张床位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建床费用包括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老年用品三部分。同一家庭有2名以上(含)的实施对象老年人,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智能化改造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补助。

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未设置家庭养老床位但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所需费用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予以补贴。如家庭养老床位硬件建设费用由中央资金支付的,依托该家庭养老床位开展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费用,则中央资金不再支付,由市级财政配套的900万元和县级财政按1∶4原则配套的资金支付。

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留守、空巢、孤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继续按原渠道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作为专项行动配套资金,按市级为民办实事要求纳入年度支出。(东南早报记者 龚翠玲 通讯员 方海涛 吴颖瑜)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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