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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5月至9月,泉州市职工可领取高温津贴,其中,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月至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根据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泉州晚报融媒体记者吴宗宝 通讯员刘霞)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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