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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生命线”。为了推进泉州市地下管线精细建设、精致作业、精心管护,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市住建局会同市司法局组织制定《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种情形不得擅自敷设地下管线

《办法》适用于中心市区统管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执行。

为避免地下管线无序建设,《办法》规定建立地下管线建设滚动项目库、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同时,明确不得擅自挖掘主体工程敷设地下管线的四种情形,分别为:按照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五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三年的;已经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当入廊的。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运行维护管理上,明确管线迁移、变更、废弃的处置要求,并对管线抢修、窨井盖管理以及危害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禁止行为等作出规定。

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应入尽入”

为推动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办法》单独设置综合管廊专章,重点对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建设区域、入廊要求、养护责任、有偿使用等作出规定。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城镇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暂时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空间。《办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在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地下管线应当全部纳入综合管廊;除因安全、技术条件原因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地下管线外,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建设管线。

《办法》第三十条明确,入廊地下管线的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标准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泉州晚报融媒体记者 陈淑华 通讯员 苏世泰)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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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市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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