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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自带工具漏电意外身亡 包工头要承担45%责任

自带工具漏电 该找谁索赔

阿青受雇于包工头,参与农村房屋建设。去年年底,阿青因意外触电身亡。房东、包工头、阿青,谁该为事故承担责任?这起纠纷中,阿青带来的那台电动挖掘机成了关键。

参与建设意外触电身亡

2015年,家住厦门集美的老张着手翻建农村老房。经过比较,老张将新房桩基工程交给了大刘。面对这不小的工程,大刘一人根本无法胜任。于是,他雇了多名工人。

谁也没想到,工地上竟然会发生悲剧。开工1个月后,大刘请来的工人阿青竟然在施工时触电。当时大刘在场,积极参与了抢救,但阿青最终还是去世了。

事情发生在自己家里,老张陆续向阿青家属支付了3万元。作为包工头,大刘也知道自己难辞其咎,陆续给了阿青家属1.3万元。

漏电机器系工人自带

然而,阿青家属仍难以接受。协商未果,阿青家属将老张和大刘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大刘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老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阿青家属认为,阿青与大刘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大刘应该对阿青所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而老张明知大刘没有相应资质,仍将修建房屋的业务承包给大刘,应当与大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老张将责任推向了大刘。“大刘是案涉工程承包人,相关费用结算也是与大刘结算,阿青受雇于大刘,承包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责任应由承包人大刘承担。”老张说。

大刘则提出,阿青自带的电动挖掘机漏电致其死亡,且其赤脚挖地基,没有绝缘措施,阿青自身应承担99%责任。

针对大刘的说法,双方申请对电动挖掘机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手持电动挖掘机机身外壳金属带电,存在漏电情况。

包工头承担45%责任

庭审过程中,经法官居中协调,阿青家属与老张达成调解协议,老张同意赔偿阿青家属31万元,而大刘不愿接受调解,坚持认为阿青应承担主要责任。

集美法院认为,阿青作为大刘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大刘确实应承担责任。但阿青作为长期从事工程的施工人员,却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漏电的工具,对事故存在重大过失。而大刘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预见到阿青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险,但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疏于履行雇主义务,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认定,阿青各项损失共计99.2万元,法院酌定大刘承担45%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3万元及老张支付的31万元,大刘还应支付17.34万元。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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