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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市标价与实际收费金额相差3.5元,黄先生与超市收银人员产生了纠纷。在杏林市场监督管理所介入调解下,超市最终向他赔偿了500元。

黄先生前不久到杏林某超市购买了一包牛奶营养燕麦片,明明货架标价是25.5元,可购物小票上却显示29元。黄先生立即向超市反映,可超市工作人员辩称“价格是刚刚更改的,标签还来不及换”,并坚称只能“以电脑系统为准”,拒绝退款处理。黄先生一怒之下向杏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超市道歉并做出赔偿。

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该超市货架上的标价确实与实际收费金额不一致。面对检查,超市负责人也承认因工作疏忽,标签未及时更新而导致纠纷。执法人员告知超市负责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超市工作上的疏忽已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法应赔偿500元。在执法人员调解下,最终超市同意赔偿500元,并向黄先生道歉。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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