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送钱给“小三”,妻子能不能讨回来?近日,厦门一位原配妻子闹上法庭,状告丈夫和“小三”,要求“小三”返还丈夫赠与的钱款。
记者发现,近年来厦门法院受理了不少与“小三”有关的官司。其中,既有丈夫跟“小三”合伙买房,妻子发现后起诉的案件;也有女子“被‘小三’”,怀孕后才知男友已婚,为此起诉索赔5万元“安胎费”的。
针对这些官司,导报记者整理出因丈夫出轨引发的离婚财产“5问”,并请法学专家和律师解疑释惑。
案例1:送钱给“小三”,妻子告上法庭
据妻子起诉,这名被告的丈夫曾经出轨,给了“小三”近37万元。因此,她将丈夫和“小三”一并告上法庭。
据悉,原告小月(化名)及其丈夫张先生(化名)结婚已经十余年,去年年底,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月发现丈夫曾出轨,出轨的对象是小他16岁的女子菲菲(化名)。
随后,小月还发现,张先生不仅背叛了婚姻,还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了菲菲不少钱,不但帮助菲菲付了购房首付款,还为菲菲付了购买宝马轿车的首付款,一共给了“小三”近37万元。
获知真相后,小月决定要向“小三”追回这笔钱。小月起诉认为,张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菲菲,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菲菲理应将钱款归还。
调解:“小三”退还16.5万元
不过,被告菲菲否认张先生给的近37万元钱款是赠与,她答辩说,那些钱是张先生还给她的“欠款”,因为张先生之前欠了她不少钱。
但是,法官调查后发现,根据菲菲的收入、消费等情况,以及她所说的钱款交付的细节,有很多不合常理的地方,也存在诸多矛盾。
最终,在海沧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菲菲向小月支付16.5万元,分四期支付。另外,由张先生出具的两张借条均失效。
案例2:跟“小三”合买房,男子“人房两空”
出轨男子林先生(化名)在离婚前,就背着妻子和新女友合伙买房。最终,他和妻子离婚,跟“小三”结了婚。不过,出轨男子和新妻很快又离婚了。就在两人离婚期间,引发了一系列的“夺房大战”。一方面,前妻将男子和“小三”告上法庭,说男子拿她的钱买房给“小三”,房子应该分她一份。另一方面,“小三”也状告出轨男子,要分房子。最终,法院一审将房子判给两任妻子“共有”,而出轨男子“没份”。
原来,男子林先生在与妻子小玉(化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和“小三”丽丽(化名)合伙在思明区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这套房子是林先生和丽丽“共有”,双方各自拥有50%的产权。
买房之后,林先生与第一任妻子小玉离婚。随后,丽丽与林先生登记结婚。不过,这段婚姻仅仅维持了不到两年,两人就感情破裂闹离婚。离婚时,他们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思明区的这套房产归丽丽一方所有。
不过,就在两人离婚之时,第一任妻子小玉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产。小玉说,购买这套房子时,她和林先生还没有离婚。
随后,第二任妻子丽丽也状告林先生,要求确认自己享有讼争房产的四分之三产权。
判决:一套房子,判给两任妻子
最终,思明法院一审将这套房子判给两任妻子“共有”,而出轨男子“没份”。
针对第一任妻子的诉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的50%产权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因此,最终判决认定小玉对这套房子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针对第二任妻子的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房产由林先生的两任妻子共有,其中,第二任妻子占四分之三,第一任妻子占四分之一。
法官分析说,丽丽和林先生双方共同购置房产,并登记各占50%,因此,房产的50%本应归丽丽所有。而林先生与丽丽离婚时,已经对自己占有的四分之一房产份额做了处置,将这一部分房产分给了丽丽。所以,根据双方的协议,法院判决房产中属于林先生的四分之一份额归丽丽所有,加上丽丽自己原本拥有的一半产权,她对这套房子就享有四分之三的产权。
律师说法
“小三”引发财产“5问”
1问:送钱给“小三”,能否讨回来
厦门资深律师林敏辉:如果出轨一方赠送财产给“小三”,无过错的配偶有权要求“小三”返还受赠财产。
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出轨方的赠与行为就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就是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也就是说,“小三”从丈夫那里获取的钱财都属于非法所得,随时都有可能被原配通过法律程序讨回。
2问:丈夫出轨,妻子可以索赔吗?
林敏辉: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妻子起诉要求“小三”赔偿精神损失费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很小,但可以要求跟丈夫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3问:“小三”来讨债,妻子要担责吗?
林敏辉:这要判断借条以及借款的真实性,如果确实都是真实的,那么这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另外,如果这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另一方无需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问:与“小三”合买房,房子应该归谁?
林敏辉: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该部分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这样合买的房子首先要确定出轨一方和第三者之间的份额,再将这部分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5问:给“小三”买房,升值算谁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如果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婚外人,这种赠与应是无效的。主要考虑是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我国安徽省之前曾有一个案例,丈夫给二奶80万元去买房子,产权在“小三”名下,现在房子升值到300万元,对于赠与无效大家没有争议,但对于究竟应当返还什么存在争议。大家最后还是觉得应当还钱,不然你既得了房又得了色,这样不公平。当时给了什么就应返还什么。如果你是给钱让人家去买房,那么返还的就是钱,如果你是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人家,那么返还的应当是房子。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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