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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出口”,真骗税! 厦中院昨对张某骗税团伙系列案件作出判决

假“出口”,真骗税!这伙人竟骗取出口退税款高达2亿多元。昨日,厦门中院刑庭针对张某骗税团伙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老板被判无期徒刑,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出纳小婷和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多名同伙也均被判刑。

制作虚假出口业务 骗取退税2亿多元

系列案件共有7名被告人,其中被告人张老板是厦门一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刘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小婷是公司出纳。

一龙进出口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出口业务的情况下,采取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多家企业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报关资料,伪造货物购销合同,制作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经查,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老板以外贸公司操作虚假出口业务报关出口货物,报关总金额243654474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915份,申请出口退税24330048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小婷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出口退税203913996元。

在查处该公司骗税案的过程中,市国税、公安、海关三部门联合出击,通过摸查线索,一鼓作气查办了张老板骗税团伙系列案,案件涉及江西、河南、广西、厦门多地上百家企业。

虚开发票200多份 税额达350万余元

七名被告人当中的卢某是一家机械公司负责人,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起诉。

2013年8月,被告人卢某受人请托,与张老板洽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商定由张老板提供一龙公司的虚假服装订货合同,在无实际生产、销售的情况下,由南川公司为一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龙公司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10.4%支付开票费。

此后,南川公司陆续为一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2份,税额共计3513891元。一龙公司使用上述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928361元。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获利虽少同样判刑

被告人王某、阿福则是与贸易公司配合的相关企业负责人,他们和蔡某一起参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配合张老板等人的犯罪行为。

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阿福、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天眷公司、一龙公司未实际采购、出口服装货物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盖有天眷公司、一龙公司印章的空白报关协议书等出口单据,寻找货物以天眷公司、一龙公司名义申报出口,货物通关后将报关单证卖给张老板等人。

其中,王某出售以天眷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单证13份,收取“卖单”费用38626元,张老板等人利用上述单证骗取出口退税1564134元。阿福单独或与蔡某共同出售以一龙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单证10份,收取“卖单”费用17000元,张老板等人利用上述单证骗取出口退税2324109元。

经查,蔡某等出售的9份报关单证被张老板等人用于骗取出口退税2132207.92元,蔡某从中收取“卖单”费用1800元。尽管蔡某只是从中赚了1800元,但她也要因此获刑。

骗税数额特别巨大 张老板一审判无期

昨日,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老板、刘某、小婷以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购买海关报关单证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其中张老板参与骗取出口退税243300480元,刘某、小婷参与骗取出口退税203913996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卢某虚开的税款共计351389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张老板、蔡某为牟取利益,非法出售海关报关单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因此,一审判处被告人张老板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处小婷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另外三名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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