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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促进公正司法

设立驻嵩屿边防派出所检察室。

厦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促进公正司法

海沧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传销大案。

厦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促进公正司法

检察官现场取证。

厦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促进公正司法

公诉人在法庭上电子示证。

厦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促进公正司法

我市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题会。

厦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促进公正司法

检察官出海开展调查取证。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对于推动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围绕法治监督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建设法治厦门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刑事审判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

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33件

案例 曾某华、郑某兴因怀疑付某诈骗二人钱财,于2014年8月26日将付某约至湖里区某快餐店内,后伙同曾某水控制住付某并将其带至湖里区金尚路一民宅拘禁,逼迫还款。期间,曾某华、郑某兴徒手殴打付某头部。次日16时许,三人因怀疑曾某某也参与诈骗,遂带付某至同安区某公司与曾某某理论,发生打斗后逃离,付某得以逃脱。后付某两次前往医院并接受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付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三级。

湖里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曾某华、郑某兴、曾某水三人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对三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的殴打行为致被害人重伤的后果不予认定,从而将该案罪名改为非法拘禁罪。湖里区检察院以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提请市检察院抗诉。

市检察院审查后部分支持湖里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为曾某华、郑某兴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系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已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曾某水不应对实行过限后果承担责任,原判对于曾某水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正确,从而建议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经二审开庭审理,市检察院出庭意见获二审判决支持。

解读 自2012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努力提高刑事审判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注重量刑建议等事前监督,监督法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紧抓提起抗诉的事后监督,不断提高审判监督能力和水平。同时突出对程序事项的监督,重点围绕审判程序、诉讼权利等事项进行监督,充分利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对法院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

截至目前,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33件,提出纠正审判活动违法7件。

完善监督方式 构建检警良性互动关系

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案例 翔安区检察院接到后村群众反映:今年“莫兰蒂”台风及灾后重建期间,该村村民养殖的吊蛎设施多次被盗割,导致吊蛎无法收成,造成数十万元经济损失。

翔安区检察院驻沃头边防派出所检察工作室及时提前介入,经走访调查,确认养殖用泡沫盒被盗割的情况属实,且村民曾2次报警处理,并当场抓获一名涉案人员张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沃头边防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均有到场处置,但尚未立案。

检察官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判断,当事人可能涉嫌盗窃、破坏生产经营或故意毁坏财物等几类罪名,如不及时调查取证,部分证据可能丧失取证条件。为打击犯罪,翔安区检察院遂发送《关于抓紧办理后村村台风灾后海上吊蛎泡沫盒被盗剪一案的函》给翔安公安分局,从证据搜集上提出意见,引导侦查取证。

2016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其对2016年9月17日11时许驾船至后村海域海水养殖场盗割泡沫浮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于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衔接,共同建立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检警良性互动关系。”2016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健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着力拓宽监督渠道,多措并举强化监督,不断提升监督质效。2016年3月至11月,全市共受理派出所报请审查逮捕案件2145件2529人。

解读

搭建监督平台 推动监督常态化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2016年3月,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对公安(边防)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范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范围、重点、方式、程序。

思明、湖里、同安等区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也先后同各区公安分局会签工作方案,实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有效提升监督工作的刚性。

据了解,针对刑事案件高发、办案质量问题突出等重点区域的派出所,我市检察机关探索试行建立侦查监督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官),健全行之有效、切合实际的常态化监督机制。突出沿海地域特色,针对边防派出所干警系现役军人,流动性大,执法不规范的现状,翔安区检察院在沃头、琼头边防派出所,海沧区检察院在嵩屿边防派出所分设检察工作室,对派出所警务指挥室、办案区、涉案财物保管室等区域的执法办案工作实现同步监督。同安区检察院在地处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的祥平、洪塘派出所分设检察工作室并由2名干警专门负责,实现动态监督。其余区检察院采取业务骨干“专人专片”挂钩联系派出所方式,实现全面监督。

拓展监督范围 实现监督全面性

对公安派出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开展监督,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并加强对监督立案案件后续侦查活动的跟踪监督。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重点是对公安派出所侦查初始阶段存在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特别是违法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行为以及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侦查措施的行为。

此外,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执行情况及两法衔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如思明区检察院对曾厝垵边防派出所2016年来办理的322件行政案件逐案逐人检查,对发现的因工作失误导致刑事立案关键证据灭失、案件降格处理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派出所进行整改和规范。

完善监督方式 确保监督实效性

我市检察机关积极拓宽监督信息来源,牵头建立办理刑事案件双向通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定期报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案件受理、立案、结案等案件列表,检察机关则定期反馈侦查监督工作情况及整改意见。同时注重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翔安、海沧驻所检察官获派出所长权限,可直接登录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查阅台账,调阅卷宗及执法记录仪,同步监督审讯,查看扣押款物处理情况,实时、全面掌握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情况,实现同步监督。

此外,我市检察机关还坚持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注重对类案问题、共性问题的分析梳理,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提高监督质量。海沧区检察院针对传销案涉案人员多、取证困难问题,会同侦查机关对传销犯罪进行专题研究,统一证据标准,引导侦查机关形成“立起主干、明其枝叶”的办案模式,提升侦办质效。

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注重专项监督在完善、规范执法制度的集中效应,2016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危害食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另案处理专项监督”、“刑拘未报捕人员专项监督”、“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侦查措施专题监督”等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整改,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促进刑罚执行 依法公正规范

五年来部署刑罚执行领域的专项清理和检察活动6次

案例 市检察院在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中,发现2012年已判决生效的吴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吴某年过七旬,且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有关单位在送吴某至看守所收押时,看守所多次暂不收押。

市检察院一方面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吴某的体检材料,再次将其送看守所收押;一方面监督看守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收押,并提前将吴某的情况告知服刑监狱——女子监狱检察室。在吴某送监当日遭女子监狱拒收时,及时协调女子监狱检察室,最终吴某在判决生效四年后在女子监狱服刑。

解读 2016年6月-12月,我市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将排查出来的5500余名审前未羁押判实刑的罪犯与看守所刑满释放、投送监狱服刑的42000余名罪犯进行排查对比,共排查出1000余名疑似人员,并对该1000余人进行逐一调卷、查档核对,共核查出77名未交付执行罪犯,现已清理完毕71人。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我市检察机关自2012年以来先后部署刑罚执行领域的专项清理和检察活动6次,有效促进刑罚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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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专项清理和检察活动

五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先后部署刑罚执行领域的专项清理和检察活动6次:2013年1月-4月,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2014年3月 -12月,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监督纠正“有权人”和“有钱人”等罪犯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2014年7月-12月,开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能交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工作;2015年4月-12月,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有效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虚管等问题;2016年6月-12月,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检察活动,解决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以及病残孕等罪犯“收押难”、“送监难”等突出问题;2016年8月-12月,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促进财产刑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规范进行。

强化行政诉讼监督

促进依法履职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处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案例 2013年8月1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对翔安区新店镇下许村村民许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8920平方米,并恢复海域原状。许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向翔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翔安区法院在收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未作任何处理。翔安区检察院依职权对翔安区法院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建议翔安区法院依法履职。

解读 2015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处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共向各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39件,其中涉国土、环保、海洋领域的检察建议共计35件,有效监督各执行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强制执行申请履行职责,为行政机关在国土、环保、海洋等领域的依法履职提供了切实助益。

针对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在法院受理环节潜在问题多、时间跨度长、办案难度大等特点,市检察院与市国土、环保、海洋渔业部门座谈协商,并将案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建立案件进度跟踪机制,对案件后续办理情况进行定期督办。

翔安区检察院在率先掌握案件线索的基础上,对涉及国土、环保、海洋渔业共计19件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立案监督,所涉应退还、恢复海域达28000余平方米,所涉非法使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达13000余平方米;集美区检察院对13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立案监督,所涉应退还、恢复海域达5700余平方米。以上案件的检察建议均得到区法院妥善处理,切实纠正了个别基层法院消极对待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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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虚假诉讼案件

2016年,我市检察机关就5起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民合法权益。

思明区检察院成功查处两起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涉案金额达700多万元。经调查发现,侯某芳为逃避与黄某春的债务,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伙同侯某南将原本95万元的真实债务虚高至本息593万元,伙同陈某清虚构180万元债务,骗取法院调解书参与执行分配,损害了真实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思明区检察院就该两起案件向思明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要求该院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思明区法院经再审对两起案件均予以改判,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近500万元。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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