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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

证言还原事实,女子落井受伤

为了查明事实,海沧法院受理此案后,召集原被告双方及一名证人至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验,确认了事故窨井位置并非人行道。测量显示,事故窨井井深比事发时有所增加。

为证明落入井中的人能否被徒手救出,法官还做了一个试验,将体形与受害人相近的人放入井中,由3人徒手顺利拉出。

法庭调查认为,施救路人是临时、突然聚集的,在原告肖女士获救后便各自离开,而且未留下联系方式,肖女士事后要找到这些施救路人确实存在困难,在上述情况下,原告肖女士就坠井一事的举证能力有限。不过,虽然唯一证人的证言与受害人有陈述不一致的地方,但是绝大多数内容一致。因此,法庭采信了唯一证人的证言。

开庭时,由五名成员组成的参审团参加了此次庭审。庭审结束后,参审团就肖女士是否坠入被告管理的窨井这一事实进行评议,意见为“肖女士坠入所涉窨井的遭遇是可能发生的”。法院对该结论予以采纳。

因此,最终海沧法院对原告肖女士坠入被告所管理的窨井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肖女士各项经济损失为37万余元,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再加上支付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一共要赔偿12万多元给肖女士。

法官说法

未尽管理责任,被告担责30%

针对被告建设单位是否尽责的问题,法官说,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发前设立了警示标志,而且受害人和证人均陈述周围没有警示标志。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建设单位未尽到管理责任,应该对肖女士因坠井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肖女士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官说,肖女士在非人行道上跑步本身就存在较大过错。同时,肖女士作为成年人,在晨练时对周边事物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事故窨井口虽略低于路面,但路面平整没有其他障碍物遮挡,且事发时光线已足以看清周边事物,在此情况下,肖女士未注意观察而坠井,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合肖女士自身的过错及被告未能尽到管理责任两方因素,法院认为,肖女士自己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建设单位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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