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买了几十个车位,过户了才发现其中有几个规格不合要求,能不能把他们单独拎出来退掉呢?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车位买卖纠纷案。
【买方】
一次性买30个车位
过户后才发现车位大小不一
2014年4月,谢某(化名)等四人在思明区某商住综合楼一次性购买了30个车位,每个33万元。然而不久后四人就将房产开发商告上法庭,理由是上述车位中有五个存在“重大缺陷”,比如长度比相邻车位短了2米,尺寸不符合设计规范,无法满足车位的停车功能。他们要求开发商解除这五个车位的合同并退还相应价款。
如果缺陷如此明显,为何付款之前没有检查出来?谢某等人说,他们买车位是提供给出租的商场使用,事前没有到现场勘察车位尺寸规格,开发商也没跟他们核对过。
【开发商】
车位信息早已告知
哪怕只能停自行车也不能退
谢某等人的说法遭到了被告开发商的质疑。《车位认购协议书》上明确写着,开发商“已将该商品房车位(包括坐落位置、设计环境、建筑结构、质量、有关费用等)的真实情况明确告知,购买者对此已完全知晓。”此外,买卖合同附件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上还有谢某等四人的签字确认。开发商认为,这两个证据足以证明谢某等人对车位情况足够了解,即使车位只能用来停放自行车,也是他们自愿要买的,不能因为车位大小问题随意要求解除合同。
开发商还指出,这30个车位是整体性打包出售,单价远低于市场价格,即不分面积、位置统一按照每个33万元计价。现在谢某四人将其中面积较小、位置较差的车位挑出来退掉,有悖诚信原则。如果他们真要解除合同,那剩下25个车位的合同也应该一并解除。
【判决】
国家对车位规格
没有强制性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对车位规格没有强制性规定,谢某等四人签合同时车位已经建好,从现有证据来看,开发商的确向他们披露了车位的真实情况。也就是说,谢某等人是在对车位的位置、环境、大小等情况完全知晓的情况下决定购买的,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谢某等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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