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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男子溺亡排水沟 其姐姐状告管理单位索赔46万元

弟弟意外丧生在荒废的排水沟内,姐姐为此起诉索赔46万余元。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索赔案,被告是事发地块的管理单位。

令人奇怪的是,事发地点并非道路,也不是死者老王的必经之处。但是,老王最终却意外溺亡在这条排水沟内。

原告王女士已经年过六旬,她是弟弟老王生前的唯一亲属。王女士起诉称,2015年2月14日,弟弟老王被发现溺水身亡在海沧区一条荒废的排水沟内。弟弟溺亡后,王女士悲痛之余向多方了解,并通过现场查看,发现该排水沟早已丧失排水条件,水沟进出道口业已堵塞,形成围堰状,水深沟陡,客观上具有危险性,然而水沟周围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更未采取防护措施。

因此,姐姐王女士认为,被告作为该地块的管理人,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未妥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缺乏是造成老王溺亡悲剧发生的重要因素,为此,被告对老王的死亡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老王本身存在过错。”被告答辩称,涉案地块并非公共场所,也不是排水沟,事发地点水并不深。老王系成年人,却擅自在涉案地块种植农作物,而且本身存在过错,应当对其死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另外,被告还答辩说,事故发生时属旱季,沟内水较少,不属于危险地点,正常情况下行人不会往涉案地点通行。因此,被告不应承担法定责任。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一般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无因果关系,索赔没依据

法官分析认为,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确认其是否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存在过错。

但是,本案当中,事发地点并非道路,鲜有人员经过,而且水沟旁的斜坡略有坡度并非陡峭崎岖,事发时沟底积水仅至成年人膝盖处,因此事发地点对老王这样的成年人而言不具备明显的危险性。

在此情况下,被告并不具有在事发地点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管理义务。而且,事发地点也并非老王的必经之路,所以老王在事发地点溺亡与被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等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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