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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了趟长途车,爱犬却莫名失踪,等找到时已经“香消玉殒”,1994年生的小于(化名)气不过,将长途客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2016年6月,小于乘车从沙县前往厦门,当时班车工作人员没有阻拦她携带贵宾犬一同上车。到了南安换乘时,下一辆车的司机却不同意小狗上车。经过争执协商司机同意小于将贵宾犬放入宠物包,存放在客车底部的行李柜内,下车再取。

客车到站后,小于发现,行李柜内早已没有贵宾犬的身影。原来,客车曾在高崎中埔站点停车下客,贵宾犬就在这时趁乱跑走了。经过四天的寻找,小于终于找到了小狗,但小狗已经死亡。

思明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小于与客运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司机同意小于把狗存放在行李柜内,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任由小狗丢失,的确存在过错;但小于在放狗时没做好约束措施,导致小狗轻易脱离宠物包,也不能说是完全没错。因此,法官最终酌定客运公司对小于的损失承担五成责任,宠物狗价值2000元、为寻狗支出宣传费730元和火化费900元有收据为证可以支持,故客运公司最后赔偿小于1815元。

提醒

宠物主人也要采取约束措施

法官提示,携带宠物出行的市民,不能因为办理完托运手续就对宠物完全放任不管,主人仍应在放置及运输宠物的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约束措施,防止宠物丢失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害,否则宠物主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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