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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就业,想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该注意什么?最近,人社部下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一些问题,厦门正积极贯彻实施新政。今天,厦门市人社局与《海西晨报》联合打造的“社保有事我帮您”专栏将为您详细解读新政。

根据新政策,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否则转入地社保机构不予接收。

今后,如果参保人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缴纳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之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临时缴费账户的性质不予改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以按照临时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如果参保人在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将封存原临时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新政策还提出,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在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将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海西晨报记者吴斯婷)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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