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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场监管提醒:未经许可擅用“厦门会晤”标志将被处罚

厦门会晤标志

标志的主图案既是鼓满的风帆,也是旋转的地球,五种颜色代表着金砖五国。既象征五国团结合作,同舟共济,乘风破浪,驶向更加美好未来,也有着金砖国家在世界政治经济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深刻寓意。

新兴市场国家

与发展中国家对话会标志

厦门市场监管提醒:未经许可擅用“厦门会晤”标志将被处罚

新兴市场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话会会标的主图案由彩虹图案演绎而成,代表着出席对话会的不同国家。图形与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会标相互映衬,且呈汇聚发散姿态,不分主次,象征着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等、开放、包容、合作的伙伴关系。图案下方嵌入对话会英文名称(Emerging Market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Dialogue)的首字母缩写“EMDCD”、年份“2017”、中国英文名称“CHINA”和红色中国印。整体风格同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会标一致。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张文龙吴霞)2017年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简称“厦门会晤”)将于2017年9月3日至5日在厦门举办,这场举世瞩目的盛会吸引了世界目光,会晤的标志更是备受关注。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再次提醒,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用会晤标志将面临处罚。

据悉,截至8月8日,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已查处相关案件3起,向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5条。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配合宣传教育,规范会晤标志的使用。

开展专项行动 保护“厦门会晤”特殊标志

根据“厦门会晤”筹备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标志、礼品、影音资料等有关产品的商标保护。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大力支持下,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厦门市筹备办提交了“厦门会晤”会标作为特殊标志的全类(1—45类)注册申请,并于4月10日获得核准登记,登记号为第22879325号(指定颜色)和第22879326号(不指定颜色)。

为更全面地保护“厦门会晤”所涉及的标志,根据市筹备办安排,市市场监管局4月26日再次协助提交了“2017年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新兴市场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话会”特殊标志全类(1—45类)注册申请材料,并于6月16日获得核准登记,登记号为第23794292号(指定颜色)和第23794291号(不指定颜色)。

“按《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厦门会晤标志依法受到全类保护,有效期为四年,须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才能使用。”市市场监管局商标处负责人告诉记者。

今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成立了保护厦门会晤特殊标志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出台《保护厦门会晤特殊标志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市开展保护厦门会晤特殊标志专项行动,组织力量开展网上检查和实地检查,做到线上线下全覆盖。

“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大型商超、宾馆和酒店内设商店、车站码头及风景名胜旅游区等场所,都可能是侵权行为高发区。”市市场监管局商标处负责人表示。按照保护厦门会晤特殊标志专项行动方案部署,市场监管部门下一步将继续对厦门市重点区域、重点商品网络、报刊、广告等领域开展全方位的巡查保护工作,重点监管和集中整治大型服饰和小商品市场、邮币市场、纪念品市场、电子产品市场等易发生侵权行为的专业市场。

擅用“厦门会晤”标志打广告  三家企业被处罚

厦门湧金网络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金融快讯业务的企业。今年6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在该公司经营的网站“老钱庄金融网站”上发现其发布了多条关于厦门会晤的相关新闻,并在相关网页中使用了“厦门会晤”的标志,而且还在该特殊标志图片的右下角打上了企业自己的“老钱庄金融”图文标志。

调查中,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并未取得厦门会晤标志所有人的许可,并称在发布新闻的页面上使用厦门会晤标志,主要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提升网站的流量。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指出,该企业在其网站上未经许可使用特殊标志,其行为已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权使用特殊标志行为。根据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这是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的首起侵犯“厦门会晤”特殊标志专用权案件。

运营“南方财富网”的厦门太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另一家企业,也因同类侵权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擅自改变特殊标志图文 最高可罚5万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在相关产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厦门会晤’标志相同或近似标识,或特殊标志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据介绍,按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的,或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最高可以处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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