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父亲将房产公证赠与他人,女儿因公证书失去房产的继承权,时隔20多年后,还能找公证处索赔吗?近日,失去房产继承权的林女士为此状告公证处,索赔35万元。
林女士今年已经年过六旬,她父亲的房子位于湖里区。据林女士说,40多年前家族合力修建房屋,说好了每人有20平方米的份额,然而,林女士退休回乡养老时,却得知房子已经没有她的份。原来,该房屋已经被父亲通过公证赠与他人。于是,林女士将曾为房产赠与办理公证的公证处诉至法院。
林女士在泉州工作生活了30多年,她原本打算退休回到故乡厦门养老。结果回到厦门后,亲兄弟和堂哥告诉她,家里的房子因为父亲生前办理了赠与公证,现在已经没有她的份了。
获知房产已经被赠人后,林女士很生气,早年大家一起申请建房,说好了每人20平方米的份额,为何父亲变卦了?而且,办理公证一事她毫不知情。
据悉,林女士的父亲已于1999年去世。1973年时,因为人多房少,林女士的父亲与伯父两家共13口人按照当时每人20平方米的标准,共同申请建房土地。之后,林女士离开厦门学习、工作。
公证文书显示,1994年,房屋的前任产权人(即林女士的父亲)通过公证,将房产赠与林女士的兄弟和堂兄弟。
公证处的一纸公证书就剥夺了原本应属于女儿继承的房产?近日,林女士为此向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证处赔偿损失35万元。林女士认为,当时公证处出具房产赠与的公证书违背了客观事实。
湖里区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时,林女士的父亲是自愿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公证处在形式上并无违法之处。自1992年房屋翻建后,房屋产权人只有林女士父亲一人,之后办理公证赠送给家族亲属共4人。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最终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索赔35万元 为何被驳回?
法官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赠与公证中,公证处只对有关房产赠与的意思表示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房产的实际产权登记、变更情况及后续产权转移的问题,并非公证处审查、认定及实质处理的范畴。实际上,讼争房产产权的赠与转移最终也是由相关政府部门审查、办理的。
而且,本案当中,林女士未能证明公证书所公证的赠与行为并非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林女士主张公证处违背事实出具公证书、需赔偿其损失3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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