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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厦门等11城利用集体建设地建租赁房试点方案获批

厦门等11城利用集体建设地建租赁房试点方案获批

制图/张平原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 记者 袁舒琪) 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原则同意了厦门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去年8月,厦门等13个城市被列为全国第一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厦门立即着手工作实际,紧锣密鼓制定了《厦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记者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的《实施方案》中看到,我市将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下称“集体租赁住房”)规则,并计划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

【范围】

试点工作将在哪开展?

我市重点产业聚集区和功能区、岛外新城及其他租赁住房需求强烈的区域

根据《实施方案》,本次试点工作的目标是:2018年11月前,各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文件,争取有具体项目开工建设,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果。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并做好工作总结。

《实施方案》指出,将在我市重点产业聚集区和功能区、岛外新城及其他租赁住房需求强烈的区域,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分批开展试点,适当集中建设。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可自愿选择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各区人民政府在试点范围内比较成熟的片区选择若干试点项目。

【内容】

试点内容是什么?

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保留集体所有

试点内容此次也得以明确。根据我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相关政策,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将按照人均15平方米用地的标准,留给被征地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非农产业经营性项目开发(商品房除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可永续利用经营性用地,成为村集体和村民长久、稳定、可持续收入的重要经济来源。

同时,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集体租赁住房的,项目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保留集体所有,不再征收为国有土地,按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

【要求】

谁有开发建设权?

项目仅能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建设;要以小户型为主

《实施方案》指出,集体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审批程序可参照我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供地、建设等相关审批。

值得一提的是,集体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将按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租赁住房将免收地价。但如果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应结算土地开发成本的,用地单位应和土地开发单位进行成本结算。

对于集体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设及运营,《实施方案》也提出了具体要求――项目仅能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合作公司应拟定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方案,并按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报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备案。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合作公司运营管理。

此外,《实施方案》还指出,集体租赁住房户型要以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应不超过90平方米。

【监管】

集体租赁住房禁止转让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将纳入全市租赁住房盘子统一监管

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防止出现“小产权房”或“以租代售”现象等,我市各职能部门还将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国土房产部门将加强房屋租赁监管,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将纳入全市租赁住房盘子统一监管,租赁合同须在厦门市租赁住房交易服务综合平台备案。特别是要求住房出租环节,不得以租代售,承租人不得转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年,不得含有自动续租条款,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各区人民政府、国土房产部门还将严格抵押、转让监管。记者在《实施方案》中看到,经项目所在区政府批准,合作公司名下的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地产才可依法整体抵押,禁止分割抵押。各区政府还将对抵押贷款资金的用途从严把关,并审慎控制抵押额度。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禁止转让,禁止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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