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闽南新闻>厦门新闻
分享

原标题:前夫的旧债该不该她来还 同安区检察院以案释法

海峡网4月12日讯 (厦门晚报记者 黄文水 通讯员 同检)离婚已经三年了,前夫的债主却屡屡找上门来,要求何女士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近日,饱受困扰的她来到同安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求助,接访人员的解答让她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她可以理直气壮地对前夫说:“离婚了,你的债我不背。”

【委屈】

离婚三年接到三张诉状,被要求偿还前夫债务

几天前,同安区检察院接待了市民何女士。一脸愁容的她已经是第三次接到诉状,这让她感到莫名其妙。她说,由于丈夫对家庭不负责任,又有赌博的不良嗜好,两人早在2015年就离婚了。可是,从2016年开始,她却多次接到诉状。原来,前夫向他人借款6万余元,但无力偿还。债权人以何女士前夫的借贷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她偿还债务。

何女士说,她对前夫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但是也无法举证该债务为前夫的个人债务。因此,当时法院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何女士依法应当与前夫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这样一笔“飞来横债”,她虽感无奈,却也尽力偿还了一部分。

【释然】

证明配偶同意借钱或用了钱,才属于共同债务

离婚三年了,前夫的旧债还要她来背,何女士感到委屈和困惑。于是,她来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了解情况后,接访人员介绍了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共同债务是这样认定的:第一,有共同“欠债”意愿的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这种有共同举债意愿的债务,才属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家庭日常生活“欠债”属于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单方欠债”不属于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出台前,丈夫的债可能也就是妻子的债,除非妻子能证明这债和她没关系。司法解释出台后,丈夫的债,不是妻子的债,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妻子同意借钱或妻子也用了这钱。

【提醒】

为避免事后纠纷

牢记“共债共签”

检察官提醒,牢记“共债共签”。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一定记得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除非你认可只是借钱给夫妻一方,不需要另一方偿还。

责任编辑:黄仙妹

最新厦门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省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40周年庆祝座谈会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