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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他的车没熄火,她把车开走了 撞了人谁赔?

他的车没熄火,她把车开走了 撞了人谁赔?

海峡网5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两个彼此陌生的人,却因各自的违法行为“相互作用”,结果造成车撞人、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谁来担责?

原来,驾车的汤师傅把三轮摩托车停在路口却不熄火,后到的罗小姐路过看见就想把车开走,却不小心撞上了路人,导致被撞路人骨折受伤。

事发之后,这个倒霉的路人袁女士为此将移车的罗小姐和停车的汤师傅及其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两个违法行为“合作”伤人引发的索赔案。

1起意外事故,造成女子受伤

今年60岁的袁女士遭遇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最终的结果就是她被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给撞了,但事故的原因却是不同行为“相互作用”导致的。

被告人之一汤师傅是忠仑公园的员工。事发当天,2015年5月1日17时许,汤师傅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公园。当摩托车行驶至公园苗圃内的交叉路口时,汤师傅停车下去清理垃圾,不过他当时并没有将车熄火。

这时,路过的罗小姐行走至摩托车旁边时,右手转动三轮摩托车右侧手把,致使车辆向前行驶。而后,罗小姐上车操纵车辆,想要停止车辆,不料却导致车辆左转弯行驶,车头正面碰撞路旁的行人刘先生和袁女士,结果造成刘先生和袁女士受伤。

袁女士是一位清洁工,事故发生后,她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并在医院接受了手术,住院几十天后才出院。经诊断,她右锁骨骨折,右肩部软组织挫伤。出院时医生嘱咐她:患肢悬吊制动,需人护理,三个月内不做体力活。

2个违法行为,相互作用伤人?

事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师傅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停车后,离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起到次要作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而罗小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发生本事故起到主要的作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交警也认定,受害人刘先生和袁女士无责任。

经查,汤师傅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是属于公园的,不幸的是,这辆车并未投保交强险。

事发后,袁女士将罗小姐、汤师傅和公园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6万多元。

面对起诉,被告罗小姐选择了躲避,她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

3个被告,赔偿责任谁承担?

汤师傅系忠仑公园的雇员,他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此次事故。不过,被告忠仑公园答辩说,本案当中,各被告应根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忠仑公园认为,首先,事故发生前汤师傅与罗小姐并不认识,事故发生时汤师傅在清理垃圾,对罗小姐驾驶车辆并不知情,双方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其次,汤师傅当时已刹好车将车辆停在路边,未熄火是符合工作需要,他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已通过刹车系统将车停止,如果没有外力将刹车系统放开,车辆不可能发动更不可能撞人。因此,汤师傅离开车辆并不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罗小姐未经允许驾驶车辆,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汤师傅离开车辆只是为事故发生提供条件。两个行为结合完全是“偶然的间接结合”,并非都可以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罗小姐应承担70%的责任,而被告公园应承担30%的责任,而且罗小姐与忠仑公园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缺少任何一个行为无法产生损害后果

法官分析说,在这起事故中,由于汤师傅是公园的雇员,他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所以汤师傅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应由公园承担。而且,撞人的无牌电动摩托车系公园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公园应承担交强险限额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袁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3万多元,其中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万元由公园负担,超过部分2万多元,罗小姐按照主要责任承担70%,即赔偿18000多元,公园按照次要责任承担30%责任,即赔偿8000多元。

另外,这起事故中,汤师傅和罗小姐的违法行为相互作用造成袁女士受伤,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无法产生损害的后果,所以,罗小姐与公园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专家说法

“多因一果”后果如何分担?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袁女士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结果,是由于各方当事人过错行为结合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也就是无意识联络的数人的侵害行为“相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责任承担,就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和所占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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