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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餐厅食堂禁售餐厨垃圾 厦门市征求公众意见管理餐厨垃圾

餐厅食堂禁售餐厨垃圾 厦门市征求公众意见管理餐厨垃圾

海峡网6月1日讯 在2018年7月1日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就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昨日,厦门市法制局发布关于《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将今年厦门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规章项目《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该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餐厨垃圾混入餐巾纸最高罚3万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其中,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至少在开业前30日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

而餐厨垃圾产生者在投放餐厨垃圾时,必须使用符合市环卫部门规定要求的餐厨垃圾容器,并保持完好密闭和干净整洁。不得在餐厨垃圾中混入一次性餐饮具、餐巾纸、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垃圾,一旦违反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和其他餐厨垃圾混合在同一餐厨垃圾容器中,不得出售餐厨垃圾。

收运、处理单位违规最高罚5万

征求意见稿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应该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称收运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合同,明确餐厨垃圾交付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频次等内容,否则将被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收运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时,要使用专门的收运车辆,在车辆外部标示收运单位的名称和标识,实行密闭运输,并保持运输车辆整洁,不得泄漏、遗撒和倾倒。另外,要求收运单位要按照规定路线在24小时内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输到处理场所。

餐厨垃圾的处理单位不得接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未经无害处理饲养畜禽最高罚3万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随意抛弃、倾倒、堆放餐厨垃圾,也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若违反以上规定,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禁止将未经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若违反,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将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实行信用监管,按照规定将有关检查、处罚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导报记者沈华铃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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