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羊偷吃百合花合作社损失36万余元 山羊主人被判赔偿15000元
争执不下
花卉合作社职员洪某:
我种植的香水百合被某村村民郑某饲养的山羊偷吃。
山羊主人郑某:
吃都已经吃了,能怎么办?
法官判决
●花卉合作社有权要求山羊饲养人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但花卉合作社对百合花苗圃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本身存在重大过失。
海峡网讯(厦门日报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山羊偷吃百合花,造成某花卉合作社36万余元的损失。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二审判处山羊主人赔偿15000元。
在同安区某镇,有一大片用于种植百合花的土地,由某花卉合作社承租管理。2016年5月28日,该花卉合作社职员洪某(化名)报警称,自己种植的香水百合被某村村民郑某(化名)饲养的山羊偷吃。
2016年6月,洪某再次以“故意损财”为由报警。同年8月19日,洪某打电话给郑某,电话里洪某称:“你的羊吃了我的百合,你多少要赔偿一点吧,不然以后我在村里怎么站得住脚。”郑某则回复:“如果是让我以后注意或者把羊拴好,我会做到。但是如果说是指羊吃了百合花的事实,吃都已经吃了,能怎么办?”
几天后,该花卉合作社委托相关资产评估公司,对被羊损毁的4.4亩百合花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经鉴定,某花卉合作社的经济损失为36万余元。
现场鉴定人员出庭时陈述道,勘查时发现部分百合花的植株顶芽不在了,有部分植株已经断茎或枯萎。从勘查情况来看,百合花长势确实不好。至于是不是被羊偷吃的,鉴定人员表示无法判断。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花卉合作社有权要求山羊饲养人郑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某花卉合作社对百合花苗圃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导致珍贵花材多次被周边村民饲养的牲畜偷吃,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郑某的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郑某赔偿5000元。
一审判决后,某花卉合作社不服并提起上诉,法院根据百合花市场批发价重新计算后,将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予以变更,二审判处郑某赔偿15000元。
法律规定哪些情况需要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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