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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流动加油站”卖油 硫超标160倍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11万元

“流动加油站”卖油 硫超标160倍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11万元

海峡网讯(文/厦门晚报记者 陈万泉 通讯员 同检 漫画/刘哲姝)去年10月,陈某将自己的小货车改装成“加油站”,以低价购买的不合格燃料油冒充0号柴油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获利204466元。近日,同安区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祸起贪心

小货车改成“流动加油站”

燃料油冒充“0号柴油”出售

2017年10月,陈某偶然间发现一家石化公司的燃料油比市场上的柴油价格便宜,并且大货车、土方车、农用车也能用。陈某自认为发现了“商机”,在未取得销售柴油资格的情况下,便打起了用小货车私下销售燃料油的主意。

陈某找人定制了一个容量1100升的镀锌大油桶安装在车上,同时在网上买了一台加油机以及电池,就这样,小货车改头换面变成了“流动加油站”。随后,陈某联系那家石化公司作为自己的货源。

搞定了工具和货源,陈某便在自己的圈子里发布销售“0号柴油”的消息。不少人为了方便,都找陈某加油。客户阿宝(化名)说,陈某自称出售的是0号柴油,还说油是从正规的石化公司进的,不仅价格便宜而且送油上门,“所以货车没油的时候,我就会找他加油。”

立案审查

油品闪点79℃不属非法经营范畴

2017年12月24日,陈某在加油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非法经营罪将其移送同安检察院审查起诉。

陈某只是非法经营吗?事情没那么简单。检察官审查发现,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陈某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那家供货的石化公司同样也没有成品油经营资格,该公司负责人称其销售的是燃料油而不是成品油。若认定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他必须有“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然而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涉案取样油品的闪点为79℃,不属《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范围,因此陈某非法销售燃料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在陈某销售的油品来源和用途都确定的情况下,其购进燃料油再向机动车销售的行为,有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罪名定性

硫化物超标太多

被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为此,承办检察官走访了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分局,向专家请教车用柴油的鉴定及技术规格,获得质检部门的技术支持后,检察官又与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取得联系,向该鉴定机构咨询石化油品的鉴定问题,经重新鉴定,涉案油品中硫含量为1601mg/kg,硫化物超标160倍,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不大于10mg/kg)。

最终,同安检察院改变陈某罪名的定性,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使用劣质柴油得不偿失

柴油车辆、机械使用者应通过合法途径和正规场所购买合格柴油。同时,切勿私自改装、加装输油装置和参与非法运输销售成品油,像陈某销售的劣质柴油硫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160倍,使用之后将产生更多二氧化硫颗粒排放物,对城市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使用劣质柴油还会缩短发动机寿命。总之,使用劣质柴油只会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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