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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使用房屋“养老金” 需2/3以上业主同意 厦市民有意见可于31日前反馈

使用房屋“养老金” 需2/3以上业主同意 厦市民有意见可于31日前反馈

交存责任主体

海峡网讯(厦门日报 记者 袁舒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是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责任主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何谓紧急情况

若遇紧急情况,可按照紧急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共有用房及共有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电梯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书面检测意见的,供水水泵损坏、水管爆裂、二次供水措施等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常被比喻为房屋“养老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管理、使用将有规可依——由市建设局起草的《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或市民若有意见建议,可于31日前反馈至市建设局。

交存

应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根据《暂行办法》,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就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包括首期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方米造价指标计算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供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平均分摊到户。之后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则由业主交存。根据《暂行办法》,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是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责任主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代收的维修资金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存入该账户,以项目为单位设立专账管理。若业主大会决定不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业主大会依法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也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明示。

使用

紧急情况下可按程序用这笔资金

看到这里,许多市民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这笔专项维修资金用在哪里,如何才能使用,《暂行办法》此次也进行了明确。

据悉,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维修资金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或保修期未满但保修责任主体不存在的;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使用条件还不够,《暂行办法》指出,共有物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不与业主大会对物业全体共有部分做出的决定相抵触的情况下,还应当经该部分共有物业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不过,若遇上紧急情况,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可按照紧急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监督

交存使用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

为了方便业主监督,《暂行办法》要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以及经营收入情况,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10日以上,同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网站上公示半年。

此外,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还可引入审计制度。管理方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情况及公共收益情况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的项目、日常投诉量大的项目及维修工程预算或决算审价核减超过30%以上的项目,抽查审计结果将予以公示,并纳入相关行业信用管理。

业主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大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公示通报全体业主。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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