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西瓜不新鲜男子与摊主冲突心脏病发死亡 家属索赔百万
海峡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为了一个西瓜闹出一起命案,不值!只因西瓜不新鲜,买瓜的和卖瓜的两家人起了冲突,还动手打了起来。冲突之后,买瓜男子心脏病发作倒地,经抢救无效最终身亡。
为此,意外死亡的男子阿洪家人状告西瓜摊主夫妇,并提出了上百万元的索赔诉求。近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据悉,死者阿洪是一名外来工,租住在海沧区,他也是一家人的经济支柱,他死后,家中留下了年迈的父母和两个年幼的孩子,其中最小的女儿年仅3岁。阿洪的父母都没有经济来源,如今,抚养两个孩子的重任落在了阿洪妻子一人身上。
一场悲剧:一个西瓜,引发一场命案
这一场悲剧,因一个西瓜而起。
被告男子王某的妻子刘女士是一个西瓜摊摊主,事发当天,也就是2016年7月5日傍晚,刘女士正在街边卖西瓜时,被害人阿洪及其家人来到西瓜摊“讨说法”。
原来,阿洪前一天在这个西瓜摊点买了一个西瓜,因西瓜不够新鲜,所以第二天阿洪一家人就想去换一个西瓜。但是,西瓜摊主刘女士认为,这西瓜是因为顾客放久的原因才不新鲜,即“西瓜是放坏的”,就不同意更换。
于是,双方发生口角。被害人阿洪一怒之下,就抱起摊上的西瓜摔在地上,一共摔了三个西瓜,还把西瓜摊的电子秤摔碎了。
随后,双方爆发肢体冲突。刘女士抓、挠阿洪手臂,阿洪及其家人则对刘女士进行殴打。
摊主刘女士被打后,随即打电话叫来自己丈夫王某。被告人王某到场后,先打了被害人阿洪脸部一巴掌,接着两人徒手扭打在一起。
打斗中,被告人王某拳击被害人阿洪头部等处。在此过程中,刘女士与被害人阿洪的家人也在一旁扭打。
最终,扭打的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阿洪被路人拉开。谁也没想到,被害人阿洪随后独自走到路边人行道上,并缓慢倒地。
死因揭秘:外因诱发,心脏病发作死亡
阿洪倒地后,旁边有人大喊一声“这个人要死了,不行了”。接着,有人拨打120,阿洪很快就被送到医院抢救,但是,他最终还是不幸死亡了。
事发后,经鉴定,被害人阿洪是因为外伤、争吵等因素诱发心脏病导致死亡。鉴定结果显示,阿洪外伤致头部三处出血受伤,另外面部擦伤,颈部有挫伤,体表擦伤,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鉴定结论认为,被害人阿洪系因外伤、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其所患“冠状动脉发育不良伴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的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功能不全死亡。
案发后,目击的群众报警,被告人王某在现场等候处理,随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焦点争议:家属索赔百万,谁来担责?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索赔案。这起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是海沧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民事案件则是死者家人状告西瓜摊主夫妻二人,要求他们赔偿阿洪死亡的损失共计100多万元。
法庭上,两家人各执一词。死者阿洪的家人起诉认为,西瓜摊主刘女士虽并未被追究刑责,但刘女士也属于共同侵害人,也负有赔偿责任。因此,阿洪家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刘女士共同赔偿损失。
被告人王某则答辩说,被害人阿洪有过错在先,自己对被害人阿洪的死亡不存在过失,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某说,首先,阿洪是特殊体质,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发作,被害人死亡与双方肢体冲突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次,被害人阿洪共同生活的亲属都不知阿洪患有心脏病,王某在与阿洪争吵打骂中“无法知道也无法预见”阿洪存在冠心病,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可见,被害人的死亡完全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所以,被告人无罪。
王某的妻子、摊主刘女士答辩说,她是被原告一家欺负、殴打的对象,被害人的死与她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获刑二年二个月赔偿37.9万余元
近日,厦门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不知被害人阿洪患有心脏病,也预见不到阿洪患有心脏病,但是,王某应当预见击打他人头部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但他却没有预见,在主观方面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经鉴定,被害人阿洪系因外伤、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其所患心脏病发作死亡,双方短暂互殴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外伤系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另外,王某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7.9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为何摊主无责丈夫却要赔钱?
法官说,被害人阿洪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而且被害人阿洪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王某应酌情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法院酌定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而刘女士受到被害人阿洪等人的殴打,她对阿洪的抓扯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也不足以引起被害人阿洪的死亡。所以,刘女士无须对被害人阿洪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针对刘女士的民事索赔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男子“气死”他人被判赔偿10万
“气死”别人,该怎么赔?此前,湖里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一位小区业主因为“气死”他人,坐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被“气死”的老叶生前是小区的绿化养护工人。案发当日,绿化养护工人老叶在小区绿化带上修剪草木时,无意间将业主赖先生种植的柚子树剪断一截,引起赖先生不满,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清洁工老王正巧目睹了两人争执的过程。据老王介绍,当时他劝开二人后,看见老叶走到小区幼儿园门口时,赖某又冲过来,竖着中指辱骂老叶。紧接着,老叶又往前走了几十米就倒下了,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叶死后,他的妻子和子女将赖先生告上了法庭。他们起诉认为,老叶是被赖先生“气”死的,因为老叶是在遭到赖先生羞辱、推搡后猝死。所以,赖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尸检报告表明,老叶是因争吵、情绪激动等诱发疾病死亡。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赖先生的行为与老叶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过,老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患有的心脏病,而疾病不在赖先生可预见的范围之内。因此,法院酌定赖先生对老叶的死亡承担15%的过错责任,判决他支付近10万元赔偿。
□专家说法
“气死人”应担侵权责任
吵架气死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分析说,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是以有过错为前提的。同时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要存在因果关系。而在本案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受害人身体存在特异体质,因争吵、情绪激动等诱发疾病而死亡,对这一不幸后果,受害人自己也有责任。因此,不能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海法宣/文陶小莫/漫画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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