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新四条” 针对性强含金量高
▲火炬高新区出台“火炬创新新四条”,让创新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原动力。图为坐落于火炬高新区的厦门创新创业园。 (记者张奇辉航拍器摄)
海峡网讯 (厦门日报 记者 林露虹 通讯员 管轩智明)近期,火炬高新区发布“火炬创新新四条”,重点包括“火炬瞪羚企业”“火炬创新研究院”“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火炬域外研发中心”四方面内容。据悉,高新区管委会将陆续启动各项认定工作,并予以扶持,同时常年受理“火炬瞪羚企业”条款。
火炬瞪羚企业
对符合“成立时间”“营业收入及增长率”“研发费用占比”等政策要求的高新区企业,认定为“火炬瞪羚企业”,并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火炬创新研究院
1.按相关规定,认定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每年不超过3家)、B类(每年不超过5家)和C类(每年不超过10家),对象分别为:高水平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来厦设立,或与高新区企业共建的研究机构;高新区重点企业与高校院所等主体共建的独立法人研究机构;高新区企业内设的、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2.扶持方面,A类按可加计扣除研发投入的40%补贴给研究院,或企业实际支付的共建费用的40%补贴给共建企业;同时,按园区企业当年向研究院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的35%补贴给企业,15%奖励给研究院或共建企业。两项扶持均连续扶持三年,补贴和奖励的累计额度均不超过1500万元(含)。
B类按研究院研发投入的25%给予补贴;并按园区企业当年向研究院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的35%补贴给企业,15%奖励给研究院。两项扶持均连续扶持三年,累计额度均不超过1000万元(含)。
C类按设立该研究院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的20%予以支持,连续扶持三年,扶持额度累计不超过600万元(含)。
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规定认定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A类和B类,两类每年均不超过5家。其中,对A类平台认定之日前18个月至认定之日后24个月内的设施与设备投入,按30%的比例给予补贴,并按平台“火炬创新券”兑付额度50%的比例给予服务奖励,补贴与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含)。B类平台的设施与设备投入,则按15%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含)。
火炬域外研发中心
对高新区企业在厦门市外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火炬域外研发中心(A类)”(每年不超过15家);对高新区企业在厦门市外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火炬域外研发中心(B类)”,(每年不超过10家)。上述均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为80万元、40万元两档。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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