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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信上借巨款却称“不是我的账号” 法官:提高证据意识

微信上借巨款却称“不是我的账号” 法官:提高证据意识

海峡网讯(文:厦门晚报记者彭菲、通讯员思法;漫画:刘哲姝)借贷双方通过微信协商沟通,甚至连补充签订的借款协议也通过拍照发送,债主事后起诉讨债,欠债的一方却称这不是自己的微信账号。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数据显示,2018年,思明区法院受理了民间借贷案件4115件,其中约70%的案件提交的证据涉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记录。今年第一季度,此类案件同比又增长近50%。法官提醒,在借贷时,双方都应提高证据意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起诉

借款协议通过微信发送债主凭聊天记录讨债600万

自2016年起,老李多次找小林借款。起初,老李还能按时偿还,但自从2017年11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他便再也没有拿出钱来。于是,小林在微信上与老李协商、对账。2018年4月,在小林的要求下,双方补充签订《借款协议》,老李在协议上确认借款600万元并亲笔签名,然后通过微信拍照发给小林。

但是协议签订之后,老李仍没有还款。去年底,小林凭着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将老李告上法院,要求还债。

审理

向运营商核实微信的实名信息确认借款协议真实

审理之初,老李辩称,与小林聊天的微信账号不是他的。因此,法官要求双方出示手机当场核实,结果发现老李手机上登录的微信账号确实与小林提供的不同,而且在小林的聊天记录中,对话双方显示的都是昵称。究竟是小林说谎,还是老李“捣鬼”?思明区法院依法向运营商发函,调查微信账号的实名信息,结果证明与小林对话的确实是老李本人。

法院认为,结合聊天记录的内容,双方的《借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小林多次向老李催款,老李均未提出异议,并且还签署了协议,可以证明双方发生借贷。法院还就双方的转账记录重新核对计算,确认老李尚欠借款本金578.4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老李向小林偿还578.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相关案例

恋爱期间转账了4万元

分手后要求前女友偿还

崔先生与苏小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相识,随后发展成为恋人。分手后,崔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女友返还借款4万元。崔先生表示,2017年到2018年间,苏小姐多次提出生活困难向他要钱,出于同情和帮助,他以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分5次给了苏小姐4万元。

而苏小姐则否认了崔先生的说法,认为这是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的费用,并且应该视为崔先生的赠予,而不是借贷关系。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并且从交易记录来看,双方还有其他多笔经济往来,在没有借条而且被告否认的情况下,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最终判决驳回了崔先生的诉讼请求。

提醒

聊天记录可进行公证

可申请鉴定身份信息

法官表示,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删改,公民个人要取证存在一定的难度。

法官提醒,在提交电子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要注意3个方面:一是要能够现场出示原始载体,用于证明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便于与聊天记录的另一方进行现场比对。也可以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证据;二是聊天双方通常都使用昵称,但是可以结合个人信息中显示的电话号码、头像照片等信息来佐证真实身份,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者向网络运营商调查;三是提供的聊天记录必须完整,与要证明的事实关联,与其他证据不存在矛盾。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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