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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微信上借款事后不认账 被债主起诉却称“不是我的账号” ?

男子微信上借款事后不认账 被债主起诉却称“不是我的账号” ?

海峡网讯 (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思法/文陶小莫/漫画)男子通过微信借款近600万元,事后却不认账,债主起诉讨债,欠债男子还狡辩说“那不是我的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能当法庭证据?债主又如何证明这个借钱的微信账号是被告李某的?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昨日,导报记者从思明法院了解到,2018年,思明区法院受理了民间借贷案件4115件,其中约70%的案件提交的证据涉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记录。今年第一季度,此类案件同比又增长近50%。

法官提醒说,在借贷时,双方都应提高证据意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在提交电子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要注意,最好能现场出示原始载体,用于证明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便于与聊天记录的另一方进行现场比对。也可以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证据。另外,聊天双方通常都使用昵称,但是可以结合个人信息中显示的电话号码、头像照片等信息来佐证真实身份,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者向网络运营商调查。

起因微信借巨款,事后不认账

这起案件,涉及近600万元的借款,巨额借款是否真实存在?近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据原告林先生起诉说,自2016年起,被告李某多次找林先生借款。起初,李某还能按时偿还,但自从2017年11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他便再也没有拿出钱来。

于是,林先生在微信上与李某协商、对账。2018年4月,在林先生的要求下,双方补充签订《借款协议》,李某在协议上确认借款600万元并亲笔签名,然后通过微信拍照发给林先生。

但是协议签订之后,李某仍没有还款。去年底,林先生凭着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巨额借款。

焦点微信聊天记录,能当法庭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能当法庭证据吗?原告如何证明这个微信账号是被告李某的?

案件审理之初,被告李某辩称,与林先生聊天的微信账号不是他的。李某还说,他并未收到借款600万元,因此对方起诉让他偿还巨额借款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为此,法官要求双方出示手机当场核实,结果发现李某手机上登录的微信账号确实与林先生提供的不同,而且在林先生的聊天记录中,对话双方显示的都是昵称。

究竟是林先生说谎,还是李某“捣鬼”?

为了查明真相,思明区法院依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调查微信账号的实名信息。最终,调查结果证明与林先生对话的微信号的实名人就是李某本人!

判决微信记录为证,借款协议有效

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林先生说:“那就是70万给我,在你那还有600万?”李某回复:“嗯。”

后来,林先生又说:“我知道你是靠谱的,所以才把这600万借给你,真心跪求你千万得撑住,不然我想活都活不下去,能转了吗。”李某回复:“找人调了还没给,我又不能太催。”

2018年1月19日,林先生说:“大概06-07年认识,截至2018年1月19日,你还欠我600万元,所有款项全部是转账给你,每个月付我正常3分利息,这些,处理的咋样?”李某回复:“还没处理。”

2018年3月20日,林先生说:“你那边要是没问题,能否这些钱,加上之前的600万给我写个条子,不是不信你,因为我跟人签了很多合同,他们不信我把钱都借给你了,一直觉得我赖着不还。”李某回复:“可以。”

2018年4月5日,李某将其已签字涉案《借款协议》通过微信拍照发送给林先生。

经审理,法院认为,结合聊天记录的内容,双方的《借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林先生多次向李某催款,李某均未提出异议,并且还签署了协议,可以证明双方发生借贷。法院就双方的转账记录重新核对计算后,确认李某尚欠借款本金578.4万元。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李某向原告林先生偿还578.4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

微信作证,须满足三大条件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微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要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如何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相关案例

微信记录 证明丈夫出轨

微信记录,不仅可以用于证明家暴,还能证明丈夫出轨?此前,思明区法院还审理过一起“微信作证”的官司,最终,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明出轨的关键证据。

张女士和林先生都已经年过三十,七年前他们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就生下一个女儿。2015年10月,张女士从林先生的手机中发现“猫腻”。原来,林先生在微信上和一名女子频繁聊天,通话记录也显示两人常联系。

妻子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林先生向女子表示:“我心里已经没有她了,一点也不爱她,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

这些微信聊天内容显示,林先生与婚外女子过从甚密,而且已超越正常同事关系。为此,夫妻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妻子搬离共同住所,并起诉离婚。

法官分析了张女士与林先生的聊天记录以及林先生与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最终认定林先生“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

微信作证 储户追回70万

70万元的转账,原告女储户说是“委托理财”,要求返还;被告银行客户经理却说是“投资款”,投资无法收回,风险应当自担。

海沧区法院也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委托理财”纠纷,双方没签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最终,法院采纳了微信记录证据,判决认定70万元转账属于“委托理财”,要求被告人返还70万元并支付利息。

原来,被告小龙是厦门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他向刘女士推荐了一款“内部理财产品”,称该理财产品利率最低按月5%计算。于是,刘女士向小龙转账70万元。但刘女士转账之后,小龙一直没有交付理财产品,又始终拒不还钱。

刘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将小龙告上法庭。最终,海沧法院根据微信记录等证据作出认定,判决要求被告小龙返还原告刘女士委托理财款项70万元并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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