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讯 (厦门日报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购房者通过中介买下一套房子,在过户时却发现,房子除了银行按揭外还被户主进行二次抵押,根本无法过户。由于已支付的购房款无法全部追回,购房者遭遇房财两空的局面。
事发后,购房者连某起诉房产中介公司,要求其赔偿部分损失。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5年9月,连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和房主柯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以18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位于嘉禾路的一套房产。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连某应支付购房定金15万元,且于2015年9月18日前一次性向柯某支付购房款189万元(含定金,该款项需扣除银行剩余贷款)。协议签订后,连某陆续支付给柯某110多万元的购房款;并于2015年9月3日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1.5万元。同年11月,就在连某准备去办过户手续时,却发现该房产已于2015年7月被二次抵押给胡某,抵押金额140万元。该房产的抵押时间先于双方房产协议的签订。该房屋尚在抵押状态,导致连某无法办理过户。
连某将柯某起诉到法院,法院解除了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并要求柯某退还连某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但至今,仅购房款部分,柯某仍有70多万元无法归还。连某认为,房产中介协议签订前并没有明确告知,这套房产存在二次抵押的情况,房产中介公司应为其损失承担三成的责任,即房产中介公司要赔偿其21万多元。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完全具备要求交易相对方配合查询交易房产相关信息的能力,但其未履行该调查核实义务,未将二次抵押登记情况告知连某,一定程度上误导其进行交易,最终导致交易房产因存在抵押权而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对于连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定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柯某未返还连某购房款20%的赔偿责任。柯某未返还购房款为700203元,故房产中介公司应对其中的140040.6元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连某损失140040.6元。
【法官说法】
可将抵押房情况加入违约条款
市民购房时,对房屋状况一定要重点确认,谨慎选择。本案中,连某作为买受人,其本身也应当对房产交易相关信息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尽该注意义务,同样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可以将抵押房的情况增加到违约条款中,作为出卖人违约时索赔的依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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