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两年“六连降”!用户甜头得多少
市价监局开展专项检查 确保电价红利落地
东南网12月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林少蓉 通讯员 王守强 陈源)2018年度以来,电价已经“六连降”!最近一次是在今年7月1日。在2018年降价10%的基础上,今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为了确保电价优惠的“大礼包”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下称“价监局”)自7月底开始,严肃查处不按规定退还多收价款、不执行政府定价以及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电价一降再降,终端用户究竟能尝到多少甜头?我们来看一组对比数据:2018年年初,一般工商业1-10千伏平时段的电价为0.7200元/度,此次降价后,电价为0.5759元/度,每度便宜了0.1441元。这样的好政策能否精准传导到终端用户?“我们要求各转供电主体所缴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合理分摊。”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杨益庆表示,现行电费分摊方式使得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低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总额的,也不得调整电费分摊方式加重终端用户用电负担。这也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厦门营商环境,减轻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的措施之一。
统一部署机场火车站列重点检查对象
早在2019年7月23日,价监局就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全市工业园区转供电环节收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公告》,自7月底开始,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20家转供电主体,加上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的机场、火车站,及8家涉及群众投诉举报的转供电主体单位,开展重点领域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
据了解,此次行动由价监局统一部署,采取逐户检查,严格取证的方式。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累计出动检查人员97人次,通过“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分两组对被随机抽中的转供电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截至目前,已完成对所有检查对象单位的现场检查,调取收费明细表、电费缴费清单、电费发票、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因数据量大,目前各单位具体情况正在核实,拟对其中一家单位开展立案调查,后期将继续对其中涉嫌违规收费的主体单位进一步开展调查处理。
接下去,查办的案件也在有序推进中。价监局表示,对投诉举报的案件同步严抓不放松,转隶至市场监管局以来,市价监局收到“12345”、“12315”平台涉及转供电环节收费的投诉举报件共8件,均严格按照2号令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其中6件已在投诉举报系统办结。检查发现其中3家被投诉转供电主体单位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已开展立案调查并将依法查处,其中1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完成退款金额共计954692.93元,罚款金额286407.88元。转到各区级机关处理的投诉举报转办件共计28件,由各区级机关按程序要求进行处理。
查处结果仍有未及时下调电价现象
检查主要围绕相关单位2018年1月1日以来的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展开。检查过程中发现多数转供电主体单位能按规定电价进行收费,但仍有部分转供电主体单位未能及时将下调电价传导到终端用户,对于政策理解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例如部分转供电主体单位认为,抄表人员存在成本,可以适当加价盈利,也有部分主体未及时根据国家电价政策调整价格。检查发现转供电主体单位收费标准、公摊办法、公摊明细等的公示工作需要加强。
针对发现的问题,杨益庆局长表示,将在后续工作中指导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每月公示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公摊电费分摊明细等,主动接受用户监督。对检查中发现违规收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转供电主体,除依法查处以外,还将通过媒体曝光,并将其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案例
胆敢多收95.5万电费厦门一物业栽了!
不管付给供电公司的电费怎么算,反正图个“省心”,向楼宇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律按1元/度标准收。结果,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最近“栽”了,不但将多收的954692.93元电费退回,而且还得被罚286407.88元。
原来,从今年7月至8月,价监局就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电收费有问题,价监局随即对该物业公司开展检查。经查:水费(含公摊)没有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但发现该公司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的总电费(含公摊)大于付给供电公司的总电费,存在多收电费行为。经核实确认:该物业公司所服务的楼宇用户用电性质属于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居民用电。缴纳电费方面该公司按峰谷平时段电价乘以各时段用电量的计价方式向供电公司付给电费,收取电费方面却按1元/度标准向各用户收取电费及电公摊,电公摊包含二次供水用电、电梯用电及差额用电三个部分。
其中所服务楼宇一有199个用户,从2016年10月交房至2019年6月止,向用户收取总电费(含电公摊)3691990元,付给供电公司总电费2907869元,多收电费784121元;所服务楼宇二有265个用户,从2018年10月交房,至2019年6月止,向用户收取总电费(含电公摊)565025元,付给供电公司总电费394453.07元,多收电费170571.93元。上述两项合计多收电费954692.93元。
本案的难点在于定性上和转供电电费收费标准是否允许进行上浮。该物业公司辩称:基于物业运营、人员抄表、部分业主拖欠的利息成本等原因,上浮转供电电费标准存在合理性。对此,检查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转供电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该物业公司已经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线路损耗上的电度数对各用户进行分摊,其收费标准不应再行上浮,其人工抄表等方面的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用,且此项费用成本也跟用户使用的度数并不相关,不应另行计入电费成本,对于该物业公司的此项申辩意见,检查人员不予认可。
对此,价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配合情节,做出责令退还违法所得954692.93元,并处以286407.8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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