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2日讯(本网记者 邹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办理社保方面的相关业务,有没有不出门、不见面的方法?”针对网友提问,2月2日,记者从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获悉,根据该中心发布的《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关于暂停市、区行政服务中心、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现场服务 实施“不见面审批”的通告》要求,2月3日起,市、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暂停现场受理业务,社保业务事项实施“不见面办理”。
市民可通过通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xm.gov.cn/)、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网站(http://zwfw.fujian.gov.cn/)等网办方式咨询、办理社保业务。市民也可通过“厦门人社个人服务”微信公众号、“i厦门”微信公众号、“i厦门”APP、“闽政通”APP等掌上方式以及“12333”统一咨询热线、自助机、e政务等自助方式咨询、办理社保业务。
而通过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业务,市民在邮寄前请先电话咨询各业务邮寄收件人,并留下联系方式和地址。业务受理时间为各社会保险中心收到材料的时间,工作人员将通过电话及时与办事人(单位)保持联系,并反馈受理经办情况。若遇特殊情况,请致电各社会保险中心的业务咨询电话,以便进一步沟通、引导。
此外,疫情防控期间,各社会保险中心将适当放宽业务办理时限,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可延期办理。其他无时限要求的业务建议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办理,防止疫情扩散。延期办理不影响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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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业务办理说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
1.疫情期间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可在疫情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前来申办退休手续,经审批后按规定予以补发。
2.网站办理退休手续,需提供纸质材料确认退休资格或增加视同年限的,按照网站提示邮寄补充材料
3.疫情期间在网站确认年限并成功办理退休手续,此后对年限仍有异议,要求确认视同年限、补缴、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年限的,在疫情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按规定补充档案材料或办理补缴、转移手续,经审批后进行待遇重算,增加的待遇按规定予以补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因疫情影响待遇申领的,可在疫情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申领,经审批后按规定予以补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1.疫情期间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可在疫情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前来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审批后按规定予以补发。
2.单位在办理退休待遇申领业务时,可通过邮寄材料办理(档案除外),暂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批的老办法退休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待疫情结束后将通知单位提供档案,以备计算新办法待遇。
3.单位需办理高龄补贴调整、归侨补贴调整、住房补贴调整、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待遇发放、银行账号修改业务的,可通过邮寄材料办理。
工伤保险业务
1.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可根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简除申请表和病历、发票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自受理后两日内完成。
2.对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已经暂停的,采取电话核实、视频认证等多种手段逐步恢复发放。
3.延期开展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因此受影响的,待疫情结束后作相应调整或补发。
社保稽核业务
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对于待遇领取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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