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前后 工资这样支付
厦门市人社局印发《2020年度三月份工资发放政策指引》
海西晨报讯(见习记者 张鑫惠)企业3月工资该怎么发呢?参考答案来了!近日,厦门市人社局印发《2020年度三月份工资发放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三月份工资发放提供政策指引。
《指引》指出,对于3月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
那么,3月未复工复产的企业,工资该如何发放呢?
《指引》规定,对于3月份整月未复工的,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企业安排职工新的劳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新标准执行;若企业未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厦门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1800×60%=1080元/月)发放。对于3月1日后(不含3月1日)4月1日(不含4月1日)前复工的企业,复工之日前的工资支付同上执行,从复工之日起的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
企业已经复工复产,却因疫情影响或个人原因,职工无法正常上班的,工资该如何支付呢?
属于疫情防控要求隔离的,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则需依法支付正常工作工资。如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因远程办公的办公时间和办公效率与正常上班有差别而重新约定工资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受疫情影响,比如交通限制等原因无法返岗的职工,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厦门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职工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当地交通限制通告等材料。
因个人原因无法复工的,例如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其申请病假、事假等手续或安排其休年假;若职工不同意企业安排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可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您可登录厦门市人社局官网(http://hrss.xm.gov.cn/)或关注“厦门人社”微信公众号,查询《指引》详情。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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