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罚款50元
《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莲花五村公交总站附近的人行道上,一位市民骑完共享单车后按规定停放。记者 白斌斌 摄
海西晨报讯(记者 雷妤)“吕厝地铁站有共享单车堆积……”“收到,马上处理。”共享单车管理群内,每天发送着各类消息,指令发出后,15分钟响应,30分钟就需处理完毕。
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共享单车已逐渐融入市民生活,曾经困扰着城市的共享单车乱象,随着政府投入、企业共治,逐步走向规范。
如今,厦门对共享单车管理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厦门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明确各方责任共管共治
共享单车管理,并非一家之事,需要群策群力,共管共治。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了管理责任及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共享单车的经营、服务、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共享单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统筹协调。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开户银行监测运营企业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情况以及提供用户资金风险警示。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共享单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共享单车联合执法等长效保障机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共享单车相关的日常检查监督等工作。
用户乱停放处50元罚款
4月1日起,厦门全市已上线1万多个电子围栏。《办法》提出,运营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围栏技术等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按照规定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共享单车用户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共享单车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运营企业未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或者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由共享单车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一车辆50元处以罚款。
沿街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门前三包”管理责任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共享单车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运营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注册服务的,由共享单车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人次200元处以罚款。
此外,《办法》还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自行车道、停放区域和停放设施。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城市道路,应当逐步划设自行车道。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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