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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日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高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元,除物质奖励外,还增加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形式。

据了解,早在2009年我省就制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新出台的《办法》扩大举报奖励范围,奖励举报违法情形由原先的5项增至20项,涵盖了废水、废气、土壤污染、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等多个方面,以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不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同时,鼓励内部知情举报,对环境违法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属实的,其奖励等级在规定的幅度内予以就高认定。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群众举报途径包括:“12369”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生态环境部门政务网站、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等;举报奖励范围包括: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适用行政拘留以及其他隐蔽的恶性违法行为。

此外,《办法》还专门对保护举报人信息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规定当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保护。(厦门日报记者 许晓婷 王玉婷)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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