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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15日讯(本网记者 文洁 通讯员 陈雪松)近日,《厦门市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方案经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厦门市政府名义重新发布,有效期5年。厦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强在会上强调,对《办法》进行修订,有利于培育壮大优质企业,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促进各类组织管理水平提升和厦门产业转型升级。

新《办法》提高了奖项数量和奖励标准。厦门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将厦门市质量奖奖项数量由原来的“每次获奖总数不超过三家”调整为“每次不超过5个”,每家获奖组织的奖励额度由120万增加至150万,同时新增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分别为200万和50万)。

在申报条件方面,新的《办法》综合参考上海、深圳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进行制定,进一步强调申报组织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对受到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不良记录的申报组织进行了严格限制。

新的《办法》明确了工作程序。在借鉴国内发达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厦门实际,将工作程序作了明文规定。主要流程基本按照国内惯例: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社会满意度测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高层答辩、征求意见、评委会审议、公示、批准、书面反馈。

在新的《办法》中建立退出机制。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的退出机制,包括对触发退出机制的违法行为类别、组织应承担的相关后果等进行规定。

截至目前,厦门市质量奖共开展了五届(第五届结果尚未发布),全市共有15家企业获奖。通过创奖,15家获奖企业2019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75亿元、利润总额73亿元、纳税115亿元,企业质量效益稳步提升。下一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将严格评审标准,梳理相关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到好中选优,树立行业典型标杆,推动厦门质量强市建设再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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