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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 (记者 袁舒琪)记者从市住房局官网获悉,该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对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方式,进一步推动直管公房规范管理。《意见》有效期为5年。

涉及直管住宅公房租赁管理方面,为了规范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将承租公房分配给本单位职工承租的使用问题,《意见》明确,单位承租的直管住宅公房于1999年12月31日前分配职工承租,且职工符合承租条件的,应由承租单位和职工共同向公房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租赁合同更名;未使用的空置房,公房管理单位将及时收回房屋。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单位负责清退,公房管理单位将及时收回房屋。

此外,《意见》还指出,承租人为孤寡老人,在其死亡后,公房管理单位要在1个月内启动程序收回直管住宅公房。

为了提高公房住宅资源的利用率,《意见》对特殊情况下公房住宅资源配置方式进行明确。老城区老旧不成套单间空置直管住宅公房,因通道及配套问题无法正常配置利用的,公房管理单位将以商品房租金指导价为底价按公开竞价原则,定向出租给本幢共同通道的相邻住户。

本着惠民利民角度,在租金计算上,《意见》指出,承租人如果为有关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缴的租金,公房管理单位可以与承租人协商签订分期缴交租金协议。

《意见》还规定,符合以下六种情形,承租直管住宅公房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算:出资对直管住宅公房进行翻建的;出资对直管住宅公房进行添(加)建部分房屋面积的;有偿取得承租权的;自建纳入公房管理的;直管住宅公房被征收异地安置、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增加部分房屋面积的;直管住宅公房危房异地调换增加部分房屋面积的。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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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期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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