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出新政 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市资源规划局权威解读《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
厦门日报讯(记者 袁舒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一步规范了。近日,市资源规划局权威解读新出台的《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出台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负责部门:
各区政府包干负责
征收实施单位需年度考核
《若干规定》明确,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规定》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问题,此举拓宽了具体征收实施工作的渠道。
不过,征收实施单位需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且需定期申请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可承接新的征收项目,这样一来,也保障了征收实施机构的规范化。
关于征收程序:
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
过半数反对需开听证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此次得以继续规范。《若干规定》明确了征收范围及公布的程序,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前,区政府应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权属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同时,明确了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征收范围等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以及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市资源规划局征收信息专栏公布。
当前,厦门正在加快推进旧城改造,与之密切相关的是,《若干规定》指出,针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区政府应组织听证会。
关于补偿方法:
征收出租经营非住宅房
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如何补偿?《若干规定》也解答了这一问题。
据了解,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涉及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的,确因城市规划调整无法实行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明确实行货币补偿。
此外,《若干规定》明确,若征收了用于出租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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