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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杨俊鹏)近日,市住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以加快推进新建安置房建设、分配、交易市场化,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出让型安置房(即安置型商品房)。新政试行期两年。

新建安置房项目有两种供地模式,可参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房模式供地,也可参照协议出让的市级城市更新模式供地。经市、区政府同意,征收单位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指定相关机构先行开展前期工作。

地价及缴交方式上,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提供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地价修正值的70%。土地出让金缴款首付比例和期限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资金渠道方面,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由开发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发建设。企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收取购房款。

安置型商品房分配后,剩余房源可统筹作为安置房、保障房、人才房等政策性房源使用,或按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处置。安置型商品房配套的商业和车位可由开发企业自持经营或对外销售(其中车位需优先出租或出售给安置对象),也可由市、区政府指定单位按成本价格回购。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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