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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日前,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公告,进一步优化厦门市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以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

根据公告,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增加另一方为登记权利人,该项业务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期受理。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资料,但有两种情形除外:1、夫妻之间增减、变更登记权利人的;2、以夫妻资格取得且在2017年1月1日前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2020年10月1日(含)至本公告执行之前因非处分行为办理过登记的前述政策性住房,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申请登记时,应征得原登记材料中记载的配偶同意。

此前,厦门市不动产中心曾于2020年5月14日发布《关于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告》,根据该规定,2020年10月1日起,要处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仅需该登记的夫妻一方就可以完成。该规定一度引发热议。而本次公告明确,此前的通告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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