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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2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昨日,《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审议,拟以法规形式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每个村(居)选聘法律顾问、专职调解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村(居)依法治理、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法律服务。

厦门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主任邹庆键介绍,《条例(草案)》立足厦门市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具体实际,在平台建设、服务提供、保障激励、监督考核等方面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据了解,《条例(草案)》将厦门市探索实践的法律援助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村(居)法律服务保障措施、涉台法律服务举措等内容,有机地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为公共法律服务在法治政府建设、重大经贸活动、民营企业发展等领域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制依据,同时对创新律师服务、公证证明、司法鉴定,完善无偿服务、志愿服务、购买服务等工作进行了探索。

导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建设,提供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每个村(居)选聘法律顾问、专职调解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村(居)依法治理、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法律服务。

同时,条例草案突出对台特色,加强对台服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成立包含获准律师执业的台湾居民、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厦代表处代表等组成的涉台法律服务团,为两岸同胞提供法律服务”。

此外,还规定对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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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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