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记者 翁华鸿 通讯员 王星乐)随着气温升高,大家最关心的高温补贴问题也被提上了日程。本月起,厦门职工就可以领高温津贴,且连发5个月。
记者昨日从厦门市总工会了解到,福建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规定,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月-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含高温津贴,所以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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