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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连日来的高温天气,令不少职工感觉“上班就像行走的烤肉”。昨日,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总工会了解到,随着天气逐渐转热,从本月起,符合条件的职工将可以领取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能领多少?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按照规定,福建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其中,5月,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否可发可不发?

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只要达到发放条件,高温津贴是一定要发的。

若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若企业存在拿西瓜、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是否可行呢?人社部门表示,这样不行。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但是,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替代高温津贴。

坐办公室能领高温津贴吗?

有职工提出疑问,坐办公室工作,能领高温津贴吗?人社部门表示,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如果你的办公室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是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的。

另外,高温津贴的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即便劳动者上的是夜班,也要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如何维权?

人社部门提示,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厦门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在5月-9月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可以拨打12333或5110656向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还可以拨打工会职工维权帮扶热线12351反映,他们将进行核实处理。

职工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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