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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得侵占小区电梯广告等收益 厦门实施方案将出炉

电梯、道闸等广告收益,属于小区业主,物业不得据为己有。

厦门网讯(文/厦门晚报记者 王绍亮 图/刘东华)物业未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或侵占公共收益,或未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针对这些问题,省住建厅将与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全省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我市也将推出一些相关措施,目前初稿已出,确定以后将和相关部门联合发文。

据介绍,省里五部门将在6月20日前制定工作方案,在今年9月底前,重点对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纠正和查处一批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管理,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经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工作部署,各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整治和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督促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照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摸底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情况,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企业和项目台账,不留死角。

此次整治行动分为五个阶段,涉及四大领域。对于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就地化解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罚。受处罚的企业将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由发改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9月份,相关部门将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整治情况,同时,建立健全物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物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管理,加强常态化属地日常监管工作。

四大整治领域

1.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3.物业服务企业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

4.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整治五个阶段

1.方案制定阶段

2.自查自纠

3.抽查核实

4.集中整治

5.验收巩固阶段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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