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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张诗)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对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收取预定金、质押金、预收费等资金的去向及用途,以及存管账户管理、监管措施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厦门在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监管方面的政策空白,是全国各地市出台的第一份关于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方面的专项政策文件,涉及监管的对象为全市43家养老机构和30余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预交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不得推销任何种类的“保健”产品服务,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同时,养老服务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还对养老服务机构收取预定金、质押金、预收费等资金的去向及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可能引发机构资金“断链”风险、导致严重后果的“预定金”和超过1万元标准的“质押金”,明确了应当通过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加强管理,以确保资金安全。

责任编辑:唐秀敏